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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穿行铁路被火车撞死 铁路部门只赔3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6:21 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季冬 通讯员 王震) 儿子穿行铁路时被火车撞倒身亡,铁路部门按照1979年的相关规定只愿补偿300元。今年5月,因不愿意接受铁路部门补偿,宜昌80岁居民张光菊将武汉铁路局告上法院,索赔近20万元。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该案。

  儿子被火车撞死获赔300元

  据相关部门的调查显示,去年12月9日晚9时30分左右,张太婆的儿子建强(化名)在通过人行过道,穿越位于鸦宜线K39公里处(城区望洲岗)附近的铁轨时,不幸被疾驰而来的火车撞死。两天后,其家人看到铁路警方发布的“认尸照片”。

  事发后,建强的亲属找到铁路部门协商赔偿一事,结果却令他们意外。原来,铁路部门按1979年出台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为赔偿依据,最多只愿意赔偿300元。双方协商几次,最终未能达成共识。

  不满补偿金额 索赔近20万

  今年5月,张光菊一纸诉状将武汉铁路局告上西陵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铁路部门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9579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75720元。

  张光菊认为,铁路运输属于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被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事发当晚,其子建强是通过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人行过道穿越铁路轨道的。

  我国《铁路法》第47条规定: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铁路部门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铁路局对管辖权有异议

  在收到民事诉状后,武汉铁路局于今年6月1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武汉铁路局认为,本案是因受害人跨越铁路时被列车撞击身亡而引发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铁路运输侵权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请求西陵区法院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6月20日,西陵区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系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依照《民诉法》第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西陵区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遂驳回了武汉铁路局的异议。

  6月28日,武汉铁路局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院。8月上旬,宜昌市中院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此案不久将在西陵区法院开庭审理。

  武汉铁路局法律顾问室相关人员表示,像这样的诉讼全国铁路系统每年有几百起,武汉铁路局也有过多起类似诉讼,他们会按照规定积极应诉。

  -相关链接

  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限额下月提至15万

  7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废止了原来一些不合理的“暂行规定”,部分修改了

铁路事故赔偿规则,将铁路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金提高到了15万元。

  但也有评论认为,这次规定的15万元赔偿,赔偿范围仅仅包括铁路方面负有责任的死亡事故,而长期以来广受批评的300元“命价”,其实不在这次新办法提高赔偿标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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