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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的房子可要回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7:12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赠予的房子可要回来

  赵老先生夫妻俩在南京金陵小区燕江园有一套房子,两室一厅,因为经济拮据,老两口将一间房屋出租。赵老先生的儿子十几年前就已病亡,儿媳改嫁,20多岁的孙女现在在一家商场上班,独自居住。考虑到年事已高,去年10月,夫妻俩和孙女签订了赠予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附赡养义务的方式赠予孙女,同时约定老两口在有生之年有居住权,并可以将房屋出租用来补贴生活。一个月后,孙女依据赠予合同公证书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但此后,老两口发现孙女并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今年4月,老两口要求收回赠予的房屋,孙女拒绝,还说要将他们和承租人赶出。赵老先生于是打电话咨询,送出去的房子还能不能再要回来?

  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陈卫东律师解答,《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1、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的;2、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赵老先生的房产虽然已过户到孙女的名下,但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孙女赡养祖父母,并且祖父母享有在有生之年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但孙女并未履行赠予的附加义务,既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想强行将其祖父母和承租人赶出,影响了其祖父母生活费的收取以及房屋居住权的行使,其行为已构成赠予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1年内行使。赵老先生可以在法定撤销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与孙女之间的房屋赠予,要求返还房屋。 黄 蕾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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