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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购房金卡预收房款8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7:14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盐城一家房产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售所谓的“购房金卡”,每张5万元,并以此冲抵购房款,变相提前预收房款达80万元。在遭到查处后,该房产公司竟将盐城市房产局推上被告席,以“行政处罚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处罚决定。而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前,房产公司又突然自行申请撤诉,令人匪夷所思。

  位于盐城市新体育馆附近的一处名为“鼎盛时代广场”楼盘,系盐城市中诚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盐城房产局经过调查发现,2006年5月,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其中几栋楼开展“购房金卡”认购活动。在认购活动中,该房地产公司与拟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向购房人每卡收取5万元人民币。经查,该公司共收预售款80万元。盐城房产局经检查认定,该行为属“变相预售活动”。5月21日,房产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预售行为,没收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6.4万元,并处人民币0.8万元的罚款。

  但两天后,房产公司以房产局认定“变相预售活动”错误和无处罚依据为由,将盐城市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消行政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中诚信房产公司认为,以5万元一张的价格出售“购房金卡”,并不是收取房屋预售金,也未与客户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今年5月25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但在前不久法院决定开庭前,原告盐城中诚信房产公司却自行申请撤诉。亭湖区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006年7月6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尹 丽 郭小川)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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