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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优抚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9:4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伤残程度和致残原因共分为26级,最高的一级因战伤残者的残疾抚恤金从原来的每年14560元提高到18900元,增幅达到4340元;最低的十级因公伤残者也从每年1250元提高至1800元。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残疾军人的定期补助金标准,可以具体参见北京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bjmzj.gov.cn)。

  市民政局优抚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次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涉及全市优抚对象约2万人,调整标准从今年8月起开始执行。2007年优抚对象调标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08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其中2007年期间抚恤优待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07年8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RJ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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