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江汉区法院判决:业主可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9:47 武汉晚报

  金文兵

  本报讯 (记者 金文兵)地下室是不是商品房?昨悉,江汉区法院对一桩扯皮近11年的地下室买卖纠纷作出判决:地下室不是商品房,业主可以退房,开发商须退回购房款。

  1999年元月,严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订购合同》,以350元/平方米、共计63700元的价格,买下了位于万松园的一处182平方米地下室。

  但是,因该地下室属于“万松园小区”的人防配套工程,而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属公共建筑,它能否作为“商品房”予以销售,没有相关法规、文件作为依据,因而,严先生在给地下室办理“两证”时遇到困难。

  一般而言,房屋作为不动产,在交付了实物后,出卖人还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严先生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并得到退款63700元。同时,由于他使用该地下室多年,索赔4万余元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