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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协议离婚起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23:2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一对看来完全正常的夫妻要求协议离婚,民政部门按照程序给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不料却被女方的父亲告上法庭,以女儿是精神病人不可登记离婚为由,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南汇区民政局核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王女士与金先生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去年10月至今年6月,王女士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两次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今年2月,金先生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同年5月22日,金先生与王女士至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在提交了相关材料后,当日民政部门在审查后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女士的父亲以其女儿患有精神疾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有关证据认定,金先生与王女士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王女士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或有其监护人代理。金先生擅自带王女士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因此,民政部门向金先生和王女士核发的离婚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作者:徐进;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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