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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师校园内骨折被认定为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23:2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已经退休的陈老师在校园里被学生撞伤,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各执一词。前天,黄浦法院就全市首例退休人员工伤认定案作出一审判决:退休人员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时受伤属工伤。

  陈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担任英语教师。一天,当她欲离校回家时,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由于陈老师和上海商业会计学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校方认为双方只存在民事劳动关系,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但可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因此,学校并未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嗣后,陈老师直接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还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等。几经波折,劳动局于2007年1月认定商业会计学校与陈老师之间存在特殊劳动关系,陈老师的伤属于工伤。可学校对这份裁定的合法性表示异议,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陈老师是商业会计学校雇用的退休人员是事实,有区劳动局出示的工作人员胸卡、会议通知、工资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商业会计学校对此亦不曾否认,故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法院认为,陈老师与商业会计学校之间已形成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外,无论陈老师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与否,均不妨碍区劳动局依其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法院认为被诉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作者: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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