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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暑期打工遭遇索酬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23:48 河北青年报
一年一度的暑期兼职结束了,众多大学生向用人单位讨要劳动报酬也达到了高峰。近日,本报不断接到多名大学生的求助电话,称遭遇用人单位拖付工资或其他形式侵权。 锻炼自己实践能力,挣取部分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暑期兼职本应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是当这件好事因为得不到报酬而成无奈时,多数学生面对侵权却不知该如何维权。 个案:在校大学生遇兼职陷阱 河北科技大学大学三年级学生李仕明,就在今年暑假遭遇了兼职打工后难索工资的情况。暑假前,他在学校食堂门口看到一份某电磁炉厂家招聘临时促销员的海报,上面标明工资按每天三十元计算。求职心切的李仕明按照海报公布的地点和时间参加了“面试”。缴纳了80元的担保金和35元的服装押金后,李仕明“顺利”通过了面试。。 很快,他被安排到省会一家家电卖场做促销,工作为期一周。工作结束了,他并没能领到用工方允诺的工资,也没能领回担保金和服装押金。 该公司业务主管称,并不是有意拖付、拒付工资,而是临时用工的工资需待总部财务部财务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后同正式员工工资一并发放,到时押金也一并退回。 “这种答复只是借口。现在我只能自认倒霉,就当花钱买了教训。”李仕明这才后悔没有和用工方签订任何协议。 面对烦琐的手续和高额的维权成本,他最终放弃了维权。 每到寒暑假,纷繁的兼职广告让众多学生应接不暇,他们抱着锻炼自己、为家庭节省开支的目的是打工,结果却令不少学生失望。 调查:拖付、拒付工资比例高 近日,记者对省会几所高等院校50名有兼职经历的大学生做了一项兼职调查。调查中近84%的学生表示遇到过种种侵权,在遭遇的各种兼职侵权中,拖付、拒付工资的比例占到52%,收取培训费、服装费等形式的兼职侵权也占一定比例,达到14%。 调查对象:兼职大学生 人数:50人 工作性质——本专业相关工作:12人 24% 家教类工作:10人 20% 促销类工作:20人 40%,从事其他类工作:8人 16%; 兼职途径——中介:27人 54%,学校海报:7人 14%,朋友介绍:11人 22%,自己联系:5人 10% ; 各种形式侵权——拖付、拒付工资:26人 52%,骗取培训费等费用:7人 14%,其他形式侵权:9人18%,从未遭遇侵权:8人 16%; 维权措施——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6人 12%,找用人单位:29人 58%,找中介:8人 16%,选择沉默:7人 14%。 分析:兼职者维权意识淡薄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生都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遭遇了侵权的学生大多也不知道如何维权。 激烈的就业竞争等因素导致一些学生选择权益的退让来换取工作机会。石家庄邮电高等专科学校大学二年级学生的陆浩说:“暑期打工的大学生太多了,找个工作机会不容易,所以根本不敢和单位谈签合同的事情。” 从调查结果来看,很多学生并不具有身为“劳动者”的意识,也没有维权观念和知识。“遭遇侵权后,我们通常会选择沉默,因为不知道去哪讨说法。”在为某饮料做促销的冯林称和同班10多名同学也遇到了索要工资难的情况。 调查中,12%学生表示虽然对劳动法规缺少关注,但对一些基本知识还是有一定了解。刚刚结束兼职促销员生涯的大学生张星告诉记者:“最怕的就是辛苦好多天过后领不到工资,所以在上岗前会先和用人单位谈好报酬等条件。”记者问如果领不到工资怎么办,张星马上回答:“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当记者追问向什么部门举报时,张星摇摇头说“不清楚”。 无法律作“坚强”后盾 那么,为什么每到假期,很多单位瞄准大学生?大学生在兼职人群中占何优势? 深圳神州电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多次聘用在校大学生做促销。该公司经理张玺坦言,销售市场有淡旺季之分,采取雇佣兼职的方式可以有效节约成本,达到人员的合理配置。 每逢节假日,三鹿集团在各个商场促销会雇佣一些学生为其产品做促销。该集团传媒部部长崔彦锋表示,兼职大学生工作的积极性高是受雇佣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记者从石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处了解到,每年该处都会接到部分学生的举报投诉电话,投诉内容多为用工单位拖欠、拒付兼职工资。该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分析认为,学生维权意识较弱,所以他们的维权投诉相对别的用工群体来说所占比例还是较低。该工作人员表示,从法律上讲,劳动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目前施行的《劳动法》调整对象是劳动者,大学生并不在其中。” 石家庄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一人士表示,大学生属于一种特殊的用工群体,从年龄上看,他们算是成年人,但从身份上看他们是在校学生,同时大学生兼职往往是一周、一个月等的短期用工,用工单位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不过他表示,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用工单位都不能拒付兼职学生工资。大学生打工时最好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一旦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可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 疑问:学生兼职是什么劳动关系? 多数受访兼职大学生认为,除去实习和见习,他们只要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就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对此,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盛强律师认为,学生兼职虽然劳动期限短,但与用工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受到《劳动法》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说:“兼职学生作为特殊类型的劳动力,满足了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对劳动力的特殊需求。作为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建立的关系同样称之为劳动关系,应当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霍继强律师则表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只属于一种短期的雇佣关系。如果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维权,雇佣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霍继强认为,要解决学生打工维权难题,则有待于各个部门去探索一条新的途径,或者是对现有法律的完善。 变化:《劳动合同法》成维权利器 今年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直以来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报酬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受到新法的约束和保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徐胜洪介绍说,该法对短期兼职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资支付等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新法实施后,非全日制用工将有法可依”。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校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力,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大学生应当被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看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学生兼职的权益会得到保护。” 提醒:兼职书面合同要写清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陈殿斌律师提醒,虽然最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是,从劳动维权角度讲,最好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尽量在合同上标明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工作保障等。 石市劳动监察大队及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处提醒兼职学生,应聘兼职时,一定注意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尽量选择正规用工企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有效的书面合约,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避免陷入因没有用工凭证,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也不得在打工者上岗前借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求职者现金,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当用工单位要求以学生本人的有关证件作抵押时,一定要拒绝,谨防证件被不法分子利用,证件的复印件也要谨慎使用。 文/本报记者陈雪 实习记者李媛 摄/本报实习记者陈建宇 实习生刘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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