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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店出租转让柜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7日01:50 石狮日报

  本报讯昨日,记者接到市民的电话举报称,市区某药店有出租转让柜台现象,而我国颁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记者将此事向市药监局作了反映,该局立即组织专人进行检查核实,通过一天的摸查,并没有查到该药店有出租转让柜台的现象,但该局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出租、出借柜台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认定药店是否出租(借)柜台,主要是看经营的药品是否纳入了药店日常经营的“购、存、销”和质量管理中,是否严格履行了购进药品质量验收制度等。而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专柜药必须留存合法的购进(进药)票据,否则将按照出租(借)柜台行为予以处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对专柜药品分类分区陈列并规范标识,同时要建立药品专柜报告制,药店将设置药品专柜的情况及时向辖区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记者了解到,市药监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一些不遵守相关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将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记者李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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