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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00:52 三秦都市报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活跃健康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市政告字?眼2007?演6号)?穴以下简称《通告》?雪的精神,按照从简从快的要求,积极推进房屋权属办理工作,现结合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通告》精神,有针对性地降低房屋权属登记门槛,解决二手房上市瓶颈;同时,建立和完善二手房交易市场,搭建信息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好对市场的预测预警和导向;通过信息网站定期、集中发布二手房交易信息;进一步简化二手房交易过户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登记手续,缩短办证时限,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促进我市住房二级市场活跃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建委、国土局、房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规划局、建委、国土局、房管局及有关区县政府负责人等组成,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以区、县处安办、房改办为基础,加强领导,充实人员,负责宣传、督促本区域内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实施步骤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

  1.召开全市进一步搞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动员大会。

  2.加大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各新闻主管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宣传。驻市各主流媒体要在近期内将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宣传作为一项重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向社会宣传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启动和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重大意义,提高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意识。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4.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

  (二)自行清查

  驻市各单位?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雪、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自查,主要包括:

  1.对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进行清查;

  2.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并按规定将房屋出售?穴包括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雪,而未按规定给购买人办理转移过户的房屋进行清查;

  3.对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并给购买人办理转移过户,而未及时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给购买人的情况进行清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将自查结果按规定期限报送西安市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策规定

  按照《通告》精神和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我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1.1998年《建筑法》颁布以前,建成的低洼及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明确,产权清晰,可持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媒体公示(公示期15天)无异议者,准予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2)能够说明产权来源的相关资料;

  (3)能够说明房屋建设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施工图等)。

  2.2003年(国发?眼2003?演18号文件发布)以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建成的房屋参照前一条办理。

  3.1998年以后建成且已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手续,完善相关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

  4.驻市各单位?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院校、部队等?雪、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期限内办理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处罚。

  5.凡已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按规定将房屋出售?穴包括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雪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卖合同签订或进行安置后6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申报转移过户手续。

  6.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注明部分产权(或有限产权)的,房改单位、拆迁安置单位应尽快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渡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办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部分产权人(或有限产权人)可到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补足成本价后,换发全产权房产证。

  7.凡在期限内办理的,各相关部门不再处罚。

  四、具体要求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而在规定时限仍未办理的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媒体上予以通报,同时,相关部门将暂停给其办理各项建设审批手续,并依照法规作出处罚。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建设手续不完善、也未在规定期限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级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建、在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相关手续,否则,市级部门将对其停办各种手续,并依法追究责任。

  4.已给购买人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把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给购买人,单位不得扣压,否则,将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5.相关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提供良好服务,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办理。

  6.购房人有权监督、举报不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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