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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就金轩大邸商铺索赔1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03:0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晓明

  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取得金轩大邸商铺的优先认购权,然而等到商铺发售时,房产公司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业主认为房产公司违约,房产公司则辩称收取意向金只相当于预约合同,并不能按预售合同处理。业主一怒之下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原价格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昨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0元获商铺优先认购权

  2002年7月,仲先生与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轩大邸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仲先生向对方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房产公司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仲先生前来认购,选择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

  然而,等到2003年6月房产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商铺时,却并未通知仲先生前来认购。直到2006年初仲先生上门交涉,要求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房产商却表示因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的价格不予认可,同时表示商铺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履行合同,只愿意退还2000元意向金。双方交涉未果,仲先生则诉至法院。

  仲先生表示,双方签订了认购意向书,具备法律效力,就应该按照意向书的约定履行合同,因此被告应按照105万元的价格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内容来看,只明确了原告有优先认购商铺的权利,而对商铺的总面积、位置、户型等具体事项未加明确,故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而收取的2000元意向金相当于定金,即便预约合同有效,按照规定,如一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仅需按定金规定处理,双倍返还定金。

  争议焦点:认购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意向书,约定以预定方式收受意向金,并对双方交易的有关事宜作初步确认,因意向书对商铺的楼号、房型等无法作明确约定,需在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予以确认,故该协议书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被告收取的2000元意向金不符合定金的表现形式,故按照定金罚则处理本案无法律依据。被告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意向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都不服,双方遂上诉到市二中院,昨天,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意向书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仍然是双方争议焦点。原告坚持认为该意向书已经构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意向书且存在缔约过失。被告则辩称双方缔约的是意向书,明显有别于合同的概念,并且认为该意向书应属无效。

  二中院审理后将择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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