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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04:20 深圳特区报

  9月1日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

  公交车船减半征收,个人机动车辆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本报讯】(记者谭建伟实习生董航超通讯员钱江敏)9月1日起,我市正式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和往年相比,2007年度车船税税额有较大幅提高,个人机动车辆缴税方式也由原来的建行深圳分行代征改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昨天,市地税局副局长章家寿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这一消息。

  小型客车税额增至420元

  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确定的车辆税目税额为:大、中、小、微型客车每年税额分别为600元、480元、420元和240元,摩托车每年税额为96元,其他车辆按自重每吨税额为96元。

  与过去的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船税税额有了大幅提高,如大型客车原来每辆交280元-320元,现在增至600元,增加一倍左右;小型客车原来每辆交240元,现在增至420元,增加近八成。

  减轻低收入群体负担

  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车船税较原来的车船使用税的减免范围大幅度缩小,呈现了有利于公平税负、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等特点。一方面,取消了对港口作业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财政经费单位的自用车船的免税规定,同时严格控制减免税,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困难性减免的审批权限;另一方面,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将非机动驳船以外的非机动车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

  尤为引人关注的一项规定是,按照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为鼓励、扶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对我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将减半征收车船税,为此,我市今年对公共交通车船将减半征收车船税。

  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税

  在纳税方式上,车船税与车船使用税有很大不同。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今年起,我市个人机动车辆车船税不再委托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代征,由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于2007年9月1日前已经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其尚未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税,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根据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补缴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由纳税人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自车船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当年内办理车船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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