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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桂撞死人为何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05:10 杭州日报

  通讯员 朱晓燕 热线记者 孙磊 报道

  50岁的阿桂,家住西湖区。去年2月,他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常借朋友的车子“练手”。

  去年8月17日早上8点左右,阿桂驾驶着借来的桑塔纳轿车由杭州驶往五杭,途经临平经济开发区宁桥大道星河路口时,看到“该路段尚未开通,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的警告标志。但为了贪图方便,他还是驶入了这一路段,结果:撞了!

  事发后,阿桂主动将被撞的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的司机江某送到医院,随后报了警。由于伤势过重,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次日死亡。案发后,阿桂赔偿给死者家属234602.41元。

  由于是在尚未开通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了《路外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建议:阿桂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驾驶未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桂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因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阿桂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一般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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