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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修好了 还要再赔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07:49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开车的人都知道,“事故汽车”经过修理后即使能正常使用,也会被视为“晦气车”,二手市场价格肯定大大降低。但是,关于此笔“车辆贬值费”问题,因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通常的法律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在本市法院中首次引用该概念并予以认可,判令肇事方赔偿原告车主“车辆贬值费”10700元。

  经查,今年2月21日4点左右,原告刘某驾驶自己的威乐汽车在金纬立交桥上行驶,驾驶夏利汽车的被告梁某发现情况后猛踩刹车,但却因雾天路滑,速度较快,车辆打滑驶入逆行道,与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后,经交警河东支队进行事故勘察,认定梁某超速行驶未保证安全驶入逆行道造成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对损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费用。

  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刘某在索赔要求中提出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法院经研究后,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

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确定贬值费价格为10700元。庭审中,被告梁某对“车辆贬值费”要求表示不能接受,认为鉴定机构的报告书有瑕疵,不同意赔偿该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该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00元的车辆贬值费应该得到支持,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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