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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存款少女”不应按犯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0:07 云南日报

  近日,本报报道了《少女为寻找友谊偷走家中存款》的新闻,偷存款的少女会不会受到法律惩罚呢?对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

  首先,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定罪和量刑上具有特殊性。根据有关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作案的有所区别。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偷拿自己家财物数额巨大,或者与外人勾结偷拿自己家财物的,一般应追究刑事责任。在该事件中,虽然女孩偷走了万元存款,但她还是未成年人,为避免刑罚的机械适用对社会家庭秩序和亲属关系的破坏,也为了更好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所以对女孩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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