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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时认为 适时而立 务求实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1:2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 郭薇

  8月27日,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委员表示,发展循环经济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的关注点之一落在如何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上。

  制定《循环经济法》是适时而行

  胡贤生委员认为,循环经济要得到很好发展,必须要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现在循环经济已经在全国普遍兴起,尽快地制定本法势在必行。在几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很多代表团都提出了尽快制定《循环经济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委员长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了要尽快列入立法计划。草案的框架可以,思路清晰,内容翔实,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魏复盛委员说,《循环经济法》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对于我国目前的发展形势来说非常必要,应该尽快出台,来规范我们在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第一,国情决定了必须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我们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我国的经济近30年来发展得比较快,也比较稳定,我们很大程度上是以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发展,实施循环经济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潜力也是巨大的。这是制定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针对实际,务求实效

  魏复盛委员提出,现在是我们把国外的原料拉进来,我们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受到巨大的环境污染,最后我们把产品再拿出去,虽然我们赚到一些钱,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的“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修改为“要禁止进口或出口”,否则我们收拾这个摊子所花的代价会更高。同时,建议在法律条款中加入在全民中提倡适度消费、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

  针对《循环经济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的规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朱士明建议增加“国家鼓励对旧房的节能和居住条件的改造”的规定。

  贾志杰委员认为,只有实行有激励性作用的优

  惠政策,才能激励更多的人去从事循环经济,从而产生更好的效果,目前草案中的激励措施力度不够,所以达不到激励的作用。如废物利用,应该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应当给予免税甚至长期免税的优惠,因为废物利用还解决了污染问题,那就不但应该免税,甚至还要应该奖励,因为它帮助我们解决了社会难题。

  法律责任应进一步强化

  贾志杰委员认为,《循环经济法(草案)》应注意这部法律和其他法的关系协调问题。如这部法律中有很多内容和《节约能源法》有关系,有些内容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这几部法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是我们立法时要处理好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同时,既然是法律,就应该有法律的严格要求。鉴于我们当前循环经济存在的问题不少,所以法律应该更严厉一些,有些地方必须强化。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这部分也需要强化,我们在《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的时候,重点检查了煤炭安全问题,发现小煤窑开矿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浪费太严重了,发达国家回采率达到70%~80%,而我们国家只有30%左右,可是许多小煤矿只有百分之十几,他们不但把自己矿里的资源破坏了,而且把大煤矿也给破坏了,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但是没有人追究其责任。建议法律责任这一章应当强化,使得法律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用法律来强制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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