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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惹的祸?一房二卖者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5:2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一女士一房二卖,致使第一个买主交了房款没买到房。纠纷发生后,第一个买主将该女士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对方的故意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对方除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再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费14万元。

  昨天,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买主共获赔各项损失7.8万元。

  去年12月,刘先生通过中介,买下李女士一套房。今年1月,刘先生付足了房款,李女士交付了房屋,就差去办过户了。但4月,李女士突然通知刘先生及中介公司“房子不卖了”,刘先生自然不愿意,可一次出差后返家,他却发现门锁被换,房子已经住进了其他人。

  刘先生到相关部门查实,李女士已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过户手续都办好了。

  到手的房子没了,刘先生感到无法接受。5月8日,他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了鼓楼区法院,索赔房屋涨价损失费。

  李女士辩称: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签订后,她发现刘先生和中介公司恶意炒房,便一边通知对方“不卖了”,一边和另一个买房人签了卖房合同。

  她还说,自己和刘先生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子也没有过户,刘先生主张所谓的房屋涨价损失10万元,没有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李女士及房产中介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为有效。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付清了房款,李女士也交付了房屋。但李女士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就一房二卖,使刘先生无法买到房屋,李女士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刘先生主张的房屋价格上涨损失,从法律上讲,是一种可得利益。

  双方当事人均为南京市民,对今年上半年南京二手房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均有一定的感受,刘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亦可得到明显的体现。

  法院通过综合比较判断,认定刘先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为5万元。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金陵晚报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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