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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办法》监督管理车牌代理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5:31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8月28日消息(记者 邵立肃 郑轶 通讯员 卢学民)记者今天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牌证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日前出台了《四川省机动车牌证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备案办法》,具体对备案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机动车牌证代理范围、备案准备资料、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规则与义务、违规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

  备案办法规定: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和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及扩权强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省或市(州)、县车管所),是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备案主管机关;省车管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或代理机构出现的严重违规等情况,通知有关车管所对已备案的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注销备案。

  车管所可根据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量为其核定代理人数量。代理人缺额后可按等额增补原则增补。

  车管所应在本所备案的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姓名、照片以及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理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以便机动车所有人知晓并监督。

  机动车牌证代理的范围是:办理变更、抵押/注销抵押、注销、临时入境登记,办理停驶/复驶、更正,办理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委托、机动车延缓报废、补领换领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业务。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领警车、公安专用车牌证等业务不属代理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除注册、转移登记以外的机动车业务,并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委托书。

  备案准备资料:申请从事机动车牌证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填写《机动车牌证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向所在地车管所提交如下备案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收费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须提交暂住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号码;5、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暂住的,还须提交暂住证)、工作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长期居住地址证明和联系电话号码;6、代理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以该机构名义从事机动车牌证代理业务的证明文件;8、代理机构的印章印文样本;

  9、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10、代理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11、车管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取得代理资格的机构及其代理人可以在受理备案的车管所辖区内开展机动车牌证代理业务。代理人须持有效的《机动车牌证代理人证》从事代理业务,《机动车牌证代理人证》由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统一印制,由备案地车管所签发。代理人证件是代理人办理代理业务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规则与义务:1、代理人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开展代理活动。代理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2、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交办的证件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机动车牌证代理业务。3、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接受车管所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以下义务:A、遵守国家车辆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B、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资料,准确、清楚地填写各种书表;C、拒绝代理有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组)装嫌疑的机动车牌证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告;D、接受车管所的代理业务知识培训;E、配合公安机关对涉车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F、代表委托人正确履行各项代理活动,不得欺骗委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G、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的违规责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车管所应暂停其备案:A、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经警告无效的;B、对代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C、代理人违规办理机动车牌证代理业务,欺骗机动车所有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利益的;D、机动车所有人对代理人有投诉的。代理机构被暂停业务期间,该机构的代理人不得从事代理业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车管所应注销其备案: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吊销或注销其营业执照的;B、企业解体或者并入其他企业的;C、1年内有2名以上代办人被注销备案的;D、有上述

  1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代理人,车管所应暂停或注销其备案:A、向车管所提供假证明、假凭证、假手续,骗领牌证的;B、为有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组)装嫌疑的机动车提供牌证代理的;C、代理牌证的机动车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涂改、重新打刻嫌疑,仍为其代理的;D、在代理工作中欺骗机动车所有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利益的;E、违规收取代理费用的;F、有其他违反国家车辆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行为的;G、向车管所民警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诬告车管所民警及其工作人员,败坏公安机关声誉的;H、对公安机关就涉车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对暂停或注销备案的代理机构,车管所出具《暂停/注销机动车牌证代理备案通知书》。对暂停或注销备案的代理人,车管所收回《机动车牌证代理人证》。被注销备案的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车管所2年内不得受理其机动车牌证代理的备案申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10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公布的《四川省机动车登记代理机构及其代理经办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厅交发〔2002〕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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