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七旬老翁坚持与妻分道扬镳 拆迁房咋分配成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16:4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前天,市民张女士向记者求助,她父亲再婚后,出钱在江宁购买了一套房屋,如今房屋已经因拆迁而被拆除,拆迁安置房分到了1个中套、3个小套。“我父亲有3个女儿,继母家有多名子女。眼下我父亲因为中风而行动不便,他想与继母离婚。我想问的是,如果父母离婚了,拆迁安置房应如何分配?”张女士问。

  张女士对记者说,父亲今年70岁,1999年5月与比他大两岁的继母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我父亲拥有下关区一套房屋,此房应为我父亲个人婚前财产。2000年7月,我父亲将下关区的房屋以82000元的价格卖出,2000年8月,他用卖房款购买了江宁区的一套房屋。因此,江宁区的房屋应属我父亲个人财产。”

  张女士说,2005年,江宁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她继母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了字。拆迁安置房为1个中套、3个小套。那时,她父亲因为中风病情越来越严重,行动不便,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张女士问,协议书上只有继母的签字,是否影响了她父亲的权益?

  “如今,我父亲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他提出想与我继母离婚。我打听到,眼下拆迁安置房就要建好了,马上就快拿钥匙了,可这1个中套、3个小套如何分配,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事情。我不清楚该怎么办,父亲也跟着急。”

  为了确定当初江宁那套房屋的所有权,张女士的父亲告上法院。记者看到了江宁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11日。上面大致写着:财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本案所讼争的房屋已被拆除(指2000年8月张女士父亲所购的江宁区房屋),所有人已无法对房屋进行支配,即所有权已灭失,故对原告老张(张女士的父亲)要求确认讼争的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说,她父亲当初要再婚时,就没有认真咨询过女儿们的意见。如今,父亲住在养老院里,坚持要离婚,但继母不同意,拆迁房的问题又时常困扰着他,他的身体已经不堪重负。作为儿女,张女士想帮着父亲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没想到,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江宁房屋是父亲买的,却得不到法院的确权,我们该怎么办呢?”

  为此,记者咨询了金路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他认为,如果老张坚持要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主动查明拆迁安置房1个中套、3个小套的来源。从江宁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看,婚前老张拥有本市下关区一房屋。2000年7月,张某将该房屋以8200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8月,老张以3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江宁区一房屋。可以看出,江宁房屋应是老张婚前财产,但房屋已被拆除,所有权的确已经灭失。

  徐律师说,举个例子来讲,拆迁前房屋面积如果是100平方米,而如今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如果是120平方米,那么120平方米中的100平方米应为老张个人财产,多出20平方米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双方的子女不得参与分配。双方子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拆迁安置房,一是继承;二是过户(买卖、赠与)。

  至于张女士的继母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而她父亲没有签,徐律师认为,双方在没有离婚时,此种情况属于家事代理,没有不妥之处。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王聪 编辑:刘倩 】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