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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动迁款有了操作指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0:4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记者在昨天黄浦区政法委主持、召开的协助执行工作网络联席会议上获悉,黄浦区出台了《关于对动迁款项强制执行和协助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动迁款项强制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

  《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名下或者属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动迁款项时,区动迁指挥部和各动迁单位均应当协助执行。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安置款项。

  《意见》称,动迁户为仅有被执行人一人户籍的,可以按照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动迁户为被执行人与其他亲属同住的,对被执行人按照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其他人员份额的款项不应执行。人民法院如要求冻结、提取案外人名下属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的动迁款项的,应在裁定书中同时载明。动迁单位接到要求冻结、提取动迁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如因为对动迁户需进行实际住房安置而无法协助执行时,应立即同执行机关联系,协调解决矛盾。

  另外,该意见还指出:如果动迁单位拒绝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未能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作者: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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