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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肇事逃逸者“算笔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07:14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8月17日12时许,常州76岁的王老先生在延陵西路中联大厦附近被一“摩的”撞成重伤,肇事者不顾王师傅的呼救,当场逃逸。王老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在目击证人的协助下,4天后逮到了肇事者王某。

  算账:面临四项惩罚

  王某交通肇事后,不顾伤者而去,属于典型的肇事逃逸。昨日,交警专门以此案为例,分析王某究竟要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付出多大的代价。结果显示,交通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

  首先,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事故中,王某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王某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王某肇事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

  最后,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提醒:跑是跑不掉的

  据了解,由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性质恶劣,给伤者及伤者家属的伤害往往是双重的,目前,交警部门正在严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而从各地反映上来的数字看,这一类的“严打”效果突出,以常州为例,今年上半年,发生在常州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就全部被破获。昨日,省交巡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早在1999年,省公安厅就出台了《江苏省道路交通肇事逃逸防范查处办法》,去年八月,省交巡警总队又向全省发布了“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追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全省以市为单位,组织各县(市、区)大队全面登记辖区机动车维修单位、汽车摩托车配件商店,于2006年12月底前建立了信息库,并与上述单位签订协助公安机关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人员的责任书,形成群防群治体系。他提醒广大驾车人,如此“天罗地网”,幻想肇事能逃掉是相当天真的,最好还是不要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傻事。

  通讯员 王 俊 记者 朱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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