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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防腐败局诞生始末:被赋予高级别出人意料(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15:40 国际在线

  制度性预防的挑战

  国家预防腐败局能在多大程度上对腐败的蔓延起到遏制作用,是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近些年来,在预防腐败上,实际上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公务员廉政宣誓,到“一把手”夫人参观监狱,到建筑工程发包和监管中的种种详细规定,等等。

  任建明对本刊记者说,预防腐败实际上比查办腐败难度更大,原因在于预防腐败往往就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影响往往是全局性的。

  譬如,在2001年12月召开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就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后又增加了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共5项重大改革措施。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项,经过4年的努力,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50.1%,并直接推动了《行政许可法》的顺利颁布实施。

  这些都是预防腐败的重要制度建设。9月13日,马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将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提出治本对策建议,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各项制度。”

  这其中,财产申报制度如何建立和落实,是媒体一直高度关注的议题。

  早在1995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6月15日,又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

  但在具体实施中,相关规定存在执行问题。在9月1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表示,“我们一直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国家预防腐败局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说,这取决于两个条件:国家预防腐败局所拥有的政治资源与权威;其在腐败预防上的专业能力。

  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前后,媒体列出了一系列应属国家预防腐败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希望国家预防腐败局能够予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呼声甚高的公务员“阳光财产法案”和公共财政的透明度能否取得实质性突破?

  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些公私不分的灰色、模糊地带,能否在罪与非罪上给出明确、清晰的界定?

  诸如住房超标、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能否给出一个清晰的法律性质界定? 公务员的任职审计制度,能否通过法定的制度固定下来?

  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公众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有关腐败信息的查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能否得到制度性的尊重、促进和保护……

  民众希望国家预防腐败局大有作为的期盼之情溢于言表。此外,也不乏对于国家预防腐败局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担忧,比如,在目前的行政设计下,其本身与纪委、监察部如何清晰划界。

  任职于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的王亦白4月份在《南风窗》发表的《预防腐败局的悬念》一文中说:在准确定位为预防腐败的宣传教育、腐败可能性分析、腐败线索提供和监督制度拟定机构而非直接调查、惩处腐败的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谨防机构膨胀化、权力扩张化、实施作秀化。”

  也有学者对国家预防腐败局机构本身可能出现的膨胀提出疑问。按照“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曾有人计算:北京成立1个局,各省就要成立34个单位,再加上市级县级,就会增加近3000个机构,按平均编制30人算,有9万人,按平均年薪3万,就有27个亿,再加上公务消费。这又将是新增的一大笔开支。

  这些问题,因国家预防腐败局才刚刚挂牌,还无法有最终的结论。

  有媒体报道说,中纪委已于7月份在东、中、西部分别选定上海、河北、四川进行预防腐败试点,“要求三省市根据各自特点拿出自己的预防方案来进行积极实施,为全国作出探索。”(记者 何忠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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