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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在党纪国法两巨轮上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10:07 国际在线

  党纪国法:反腐在两巨轮上前行——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透视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今年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

  今年1月9日,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指出:“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06年1月6日,胡锦涛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反腐倡廉,制度是保证。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国家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使反腐败斗争在“党纪”和“国法”两个制度的巨轮上前行,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在党纪国法两巨轮上前行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在党纪国法两巨轮上前行

  十六大以来出版的部分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书籍

  1、修改党章宪法:完善反腐败根本准则

  党治国理政必须建立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的基本制度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制度,而其核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鞍钢认为,“就是以《党章》治党,以《宪法》治国”。

  《党章》,是规范党员行为的根本准则,也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准则。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而这些修改部分,对十六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影响是深远的: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腐败堕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理想信念的丧失。而“三个代表”写入《党章》,有利于党员牢记责任和使命。

  ——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这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

  ——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无疑,这有利于将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关于《党章》在反腐败中的作用,2006年1月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总结我们党自身建设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践经验,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要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他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全体公民包括所有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准则。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宪法修正案》,对反腐败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在“国家的根本任务”中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另外,将《宪法》有关内容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意味着腐败所得的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官员滥用职权、搞腐败而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2、规范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进行规范,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不被滥用的前提。党的十六大以来,在规范从政行为方面,不论是党内法规建设,还是国家法律建设,都迈出重大步伐。

  在党内,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2004年,中央纪委还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当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辞去职务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中办还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切实从源头上防范领导干部辞职‘下海’诱发新的腐败行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重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营实体中兼职。

  2006年9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印发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在国家法律层面,有一部规范从政行为的重要法律面世,这就是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法律责任等,从而使公务员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公务员法》规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务员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些明文规定,使该法成为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准则。

  规范从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它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透明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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