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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在党纪国法两巨轮上前行(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10:07 国际在线

  

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在党纪国法两巨轮上前行(2)

  河南省汝阳县检察院干警在宣传反渎职侵权法律规定。张炜摄

  3、依法依纪严惩: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

  “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这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2006年8月3日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讲话时的一句名言。

  如何才能提高腐败的成本和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依纪从严惩处腐败分子,使他们得不偿失。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田湘波博士说:“廉政制度要得以贯彻和实施,要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的蔓延与恶化,必须以严厉的惩罚手段做后盾,加大腐败行为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

  党的十六大以来,严惩腐败的法纪之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紧——

  在宏观纪律层面上,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7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自当年10月1日施行。

  在领域纪律层面上,2006年2月20日,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出台《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同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另外,国务院还出台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分别自2005年2月1日、9月3日起施行。

  在其他领域,纪律规范也在不断健全,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在国家法律和司法领域,反渎职侵权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快。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四)》和《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犯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前者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后者则对渎职犯罪的主体进行了明确。2006年7月26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颁布实施。它进一步细化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利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

  此外,2006年6月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制方面,最高立法机关还通过了《反洗钱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批有反腐败内容的法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所说,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从物的归属与利用的角度,规定了腐败行为侵犯公私物权的不正当性,对贪官非法所得说“不”,这为在民事上经济上处罚贪官提供了一个前提。如对外逃贪官的资产追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宇冠认为,可适用《物权法》和侵权方面的法律,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为遏制垄断性腐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锻造了法律利器。

  另外,在惩处贪官时,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还注重执纪与执法的衔接,如针对新时期权钱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式,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随后的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形成了反腐败执纪执法的联动与合力。

    4、建立监督体系:构筑立体惩防腐败框架

  “切实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2007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

  “要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200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1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

  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惩防腐败的监督体系已经构筑起基本的框架,其重要标志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监督法》的出台。

  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12月13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分别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从而为党内监督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此外,中央纪委还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等配套党内监督法规制度。

  国家机关监督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显威力。2006年8月27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将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监督情况等等,明确、具体地规定出来,从而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修订后的《审计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它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行为,为发挥审计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重大作用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再加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完善和强化,对权力规范运行的监督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体系。

  反腐理论界呼吁的“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以权利制约权力”正成为现实。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庄德水在谈到该《条例》出台的意义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此外,2004年9月22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通过保障党员权利、公民合法的信访权益,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

  早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就说过:“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毫无疑问,十六大以来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成,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石。

  (作者: 王治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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