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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高羁押率:取保候审何时能不难为外地人(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03 国际在线

  “我们看了案卷后,觉得后果并不严重,只是轻微伤。虽然女孩不知道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并不影响其定性,但综观案情,女孩并不具备逮捕条件,因此对她作出不捕决定,最后公安机关给她办了取保候审。”戚进松说。

  陈卫东认为,一定的逃跑率是正常的,国外保释监管措施很完善,但逃跑率照样维持在10%-20%。“任何制度的设置都要承担一定风险和成本,只要能保证大多数人不脱保,这个制度设置就是成功的。我们不能因为可能出现脱保,就不给人家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典型的因噎废食。”

  他认为,要改变目前外地人取保候审状况,首先司法人员要提升执法境界,不能因为便利自己办案而不顾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对其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要从保障人权的高度看待取保候审。其次要改革目前不合理的考评机制,不能以脱保率、批捕率作为主要考评指标,而更应该重视不捕率、取保率等,鼓励办案人员采用非羁押方式实现顺利办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产生脱保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取保候审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主要由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负责执行。但实际上基层派出所承担着繁重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工作,根本无力监管,出现“保而不管”的状态。

  对此,宋英辉教授建议,应该在公安机关内建立一个全国联网的取保候审信息查询反馈系统,可以查阅公民身份信息,被取保候审人的犯罪记录、取保理由、脱逃记录、履行义务情况等,可以为异地办案机关提供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信息。

  现实出路:建立逮捕风险评估制度

  不管是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还是基于看守所人满为患的现实,扩大外地人取保候审比例到了该“出招”破解的时候了。

  很多检察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探索较有效的,当属上海市检察机关近年推行的未成年人逮捕风险评估制度。

  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介绍了具体做法: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帮教条件等作为主要评估项目,并设置高、中、低三种风险值,量化评估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这个做法最大的好处是减少了办案的随意性,维护外来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

  他举例,外地来沪少年张某涉嫌抢劫罪,单从犯罪行为来看,属中度风险,但因为张某父母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并且愿意交纳保证金,综合评估后降为低度风险。最后检察院不予批捕,张某取保后到社会观护点接受社工帮教,表现良好,结果被法院判处缓刑。

  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为例,2006年实施逮捕风险评估制度以来,62名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没有一人脱保或者重新犯罪。该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率也由2004年的38.9%提高到目前的47%。

  更可喜的是,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目前上海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实施逮捕风险评估制度,使很多未成年人提前免于羁押。

  樊荣庆说,2004年以前,上海在取保候审问题上也区分外地人和本地人,对外地人的取保候审条件设置很严格。自从人权入宪后就更加重视平等保护,基本摒弃了“构罪即捕”的做法。“我们目前也在考虑如何使逮捕风险评估制度惠及成年人,但对成年人的条件可能会设置得相对严格些。”

  除了制度层面需要完善外,大家也期待着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能进一步打磨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

  张志鸿律师说,目前公检法机关作出是否取保候审决定的过程缺乏律师参与,也缺乏第三方监督与审查,随意性较大。“一旦取保候审申请不能被批准,我和我的当事人无处寻求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可言。因此,我认为应该从立法上保证申请方有救济的途径,比如可以申请让法院裁判。”

  另外,我国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制裁力度较弱,前者仅规定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逮捕。后者规定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2万元之间,但实践中数额都很低,而且很难执行到位。

  对此,宋英辉建议,应该加大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制裁力度。“如果脱保,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应当终身禁止再次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尽义务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协助被保证人脱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719办公室里,陈卫东教授朗声念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三款。

  真希望那是一个渐行渐近的现实,而非遥不可及的梦想。

  链接: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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