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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判定驾照申领无须通过驾校报名(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14:25 国际在线

  和法律专家不谋而合

  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就是其胜诉的尚方宝剑: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交通厅联合发布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专家的观点,与樵彬不谋而合。

  法院判决:不上驾校也可申请考试

  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中,樵彬提交的审查376号文的申请,就获得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推动。5月24日,樵彬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称“申请收悉”,将“按程序予以办理”。两个半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即告出台。该文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

  该文出台的次日,2007年8月4日,广东省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就将其传真给樵彬。这份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樵彬的努力,获得了省政府的认同,挑战红头文件的行动,获得了空前的成功。

  然而,令樵彬沮丧的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当樵彬拿着这份最新文件,前往车管所报名时,对方又以尚未收到省厅此文、公安部报名软件设置无法受理为由,先后多次拒绝了他的申请。

  所幸,十天以后,省厅的文件正式到达深圳。与此同时,公安部交管局车管处专门负责报名软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樵彬的要求,专门就软件设计不存在散户报名问题向深圳有关部门进行了说明和沟通。

  在上级机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8月30日,深圳车管所终于对樵彬的申请开了绿灯,使樵彬成为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

  10月8日,深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学习驾驶人法规理论考试(科目一)成绩出来了,樵彬以94分通过。

  尽管深圳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樵彬却不愿就此撤诉。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7年11月6日,将因为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一纸行政判决书而载入中国当代行政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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