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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医生谈丈夫拒不签字致妻儿双亡(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7:13 正义网

  11月21日,正义网独家报道《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报道了一名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全国几十家媒体关注报道,全国各地网友纷纷致电本网发表看法和观点。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事件之所以成为焦点,在于其背后曝露出的法律问题:生命权救济机制的反思。

  11月23日14:00,“男子拒签手术致妻儿双亡事件”的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医院(西区)常务副院长赵立强、法律顾问胡文中,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将做客正义网,谈肖志军拒不签字致使其怀孕妻子难产死亡事件的经过及背后的法律问题。敬请关注!

  主持人:11月21日我们正义网独家报道的妻子难产,丈夫拒不签字,致死妻儿双亡的报道推出。一个湖南籍的男子在自己的妻子难产的情况下拒不签字,最后导致妻儿双亡的结果。现在全国数十家的媒体进行报道,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生命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大家往往觉得心理上难以接受,另外也可能引起了生命权救济,还有包括医疗救治的义务,大家都非常关注这个问题。

  主持人:我们今天有幸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副院长赵立强,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法律顾问胡文中律师。我们先请赵立强院长把当时的情况跟各位网友大致的介绍一下。

  赵立强:是这样的,我们在前天下午5点的时候,我们呼吸科门诊来了一个22岁的青年女性,是一个怀孕将近足月的一个女性,在她的丈夫陪同下到我们医院呼吸科门诊。当时的情况她是呼吸衰竭的情况,而且心脏功能也是处在衰竭状态,所以呼吸科的大夫马上就请妇产科的医生会诊,妇产科医生当时一看这种情况非常紧急,立刻就给她办理入院手续,因为家属可能是湖南到北京来打工的,他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我们马上给他办理了紧急的欠费住院手续,然后就转到了妇产科病房紧急会诊。决定给她做紧急剖腹产手术,这样还有可能抢救病人的生命,主要是可以保证胎儿的存活。但是病人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他拒绝手术。

  主持人:当时孕妇本身是什么状况?

  赵立强:当时孕妇是喘息样的呼吸,心率非常快,肾功能也非常不好,没有尿,一般情况非常不好。

  主持人:神志情况怎么样呢?

  赵立强:神志还有,但是已经有点模糊了,就是闭着眼睛在那儿喘。

  主持人:之后呢?

  赵立强:然后我们进了病房以后,对她进行了输液输氧、吸氧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包括胎心的监测,包括病人的心电、呼吸循环各方面的监测和抢救治疗,然后跟家属反复做工作,要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我们好尽快的实行剖腹产手术,从四点半进的病房,一直跟他谈到五点钟,这个时间我们一直在谈。后来我知道了这件事情以后,我们义务部的刘主任先去的,到了那个地方之后,妇产科的主任跟他谈,他不同意,最后我们ICU的主任、护士长还有麻醉科的主任都去了,做好术前的准备,在尽可能保证病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要做好手术的准备。后来我听到这种情况也过去了,我看到病人的情况非常不好,她的血氧饱和度只达到了70%,我们继续给病人家属交待病人,跟病人家属说,如果你要是再不同意做手术的话,那病人就死了,不是说保住胎儿的问题。而病人的家属一开始是面无表情,说什么他都不理,后来他说她只是感冒了,过一会就好了,他是坚决不同意手术。后来他在我们手术同意书上写着拒绝剖宫产手术,后果自负,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

  赵立强:5点钟开始病人的情况就更差了,她的血氧饱和度到了50%,我们一般正常人的情况应该是90%以上,一个人要想能够正常存活的话应该是90%以上,她到了50%,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护士我们大概去了有三四十人,大家都围着病人,非常的着急。很多医生、护士都直掉眼泪,求那个家属,说你签了吧,你赶快签吧,再不签人就死了,他还是不签。后来把周围病房的病人也都惊动了,病人和家属都出来,帮助我们一起劝说他,有的病人家属就攥着他的手让他拿着笔签,他就是不签。

  赵立强:5点过了以后,病人的呼吸和心跳都停止了,然后我们就进行心肺复苏、器官插管,麻醉科主任亲自做的。然后上呼吸机做抢救性治疗,然后做心外按压,把心率还有血氧都恢复过来,在这个时候,恢复过来以后我们又跟他谈,要求他签字,就说现在可能胎儿保不住了,因为胎心音已经基本上不行了,胎儿保不住,但是大人还有希望保住,把孩子取出来的话,大人还该是有希望的。跟他继续谈,他还是不同意。这样反复了三次,呼吸当然用人工呼吸,心跳停止了三次,做了三次心外按压来抢救,一直到7点20,病人最后心跳停止,我们一直在跟他说签字,当时我们还把110民警叫来,我们当时的考虑就是,因为他是从门诊来的,我们不知道他的确切身份,包括他们两个人确切的关系,是不是夫妻的关系,所以当时我们的考虑就是把110民警叫来,一个是确定他们两个人是不是夫妻关系,因为只有她爱人一个人在场,我们看看能不能想办法再找到他家里其他的亲戚来决定这个事情,我们叫了110民警,民警过来之后,先是把双方的身份证要过来,通过公安系统的网站到他的老家去核实,证实他们两个人是合法的夫妻。然后也帮助我们来劝说他来做手术,他也是拒绝。

  赵立强:当然在这个期间我们也上报了石景山区卫生局,因为孕产妇国家现在有一个明文规定,原则上要是零死亡率,就是不能死一个人,因为大人孩子一定要保全,而且有一套应急的系统,当时我们就报了石景山区卫生局,石景山区卫生局系统抢救小组的组长是石景山妇幼保健院的副院长,他也是在5点半的时候亲自到场,帮助我们来协调这个事情,跟病人家属谈,帮助我们协调市卫生局和区卫生局的负责人说这个事情。当时我们医院因为没有经过这种事情,这种事情我工作20多年从来没有碰到过,我们就是一味的想着怎么样把这个病人救过来,把孩子救过来,所以我们就是想要我们上级机关一句话,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做手术?我们就要这一句话。

  主持人:最后的答复是什么呢?

  赵立强:最后的答复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做。因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在手术和特殊的检查、特殊的治疗前,必须要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同意,并且要有患者本身或者是患者家属的签字,我们才能够做。

  主持人:这就是大概整个事情的一个经过是吗?现在尸体的情况怎么样?

  赵立强:昨天是死亡以后家属坚决不同意把尸体放到冰柜里去,不冷冻,只是放在太平间的屋里,我们怎么劝说他都不听。昨天晚上我们没有办法了,因为时间太长的话尸体就会腐烂,所以我们又报了110,警察来了以后了解了情况,我们一起劝说他。当时这个家属的意见是,为什么不放到冰柜里,是因为她肚子里的孩子还能够活,你们现在帮我把他从肚子里取出来,我还可以把这个孩子再养大,所以我不同意放到冰柜里,放到冰柜里头人就死了。

  主持人:按照这么说的话,当时你们已经告诉他这个小孩已经不行了,后来大人也死了,他还要把孩子拿出来,他是不是有精神病或者是偏执?

  赵立强:我们也是怕他脑子有问题,我们专门把我们神经科的二线值班医生马上从神经科叫来测试了他一下,测试的结果就是他脑子没有问题。

  主持人:是一个正常人?

  赵立强:是个正常人。

  主持人:胡律师是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你对这个事情怎么看?

  胡文中:昨天我也去医院了,整个的经过我也了解了一下,而且跟患者的家属也进行了一定的沟通。我的感觉就是这个事情作为医院来说,它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实际上医院所采取的这些告知义务,刚才赵院长也介绍了,我觉得作为医院来说,它的这种方法已经穷尽了。所以我觉得在对于这个病例的问题上,医院是不应该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作为患者这一方我也跟他交流了一下,因为他这种行为我觉得正常人一般都不太理解,我跟他交流的结果,我认为有两点,第一点他是对医院和科学的不信任,他认为医院治不好,他反而相信外面的这些私人诊所,他口口声声的在那儿说,说假如这个病人不到这个医院来,要是在私人诊所的话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他昨天晚上还一直在那里唠叨这个事情。我就觉得这个患者的家属非常的愚昧,但是从他表达的内容和他的签字内容来看,他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的,也跟他交流过,他说他是初中毕业,所以我觉得他不应该这样,我确实也非常不理解。

  胡文中:昨天还有一个情节,就是有关尸检的问题,因为从医院角度来说,应该告知患者家属要有尸检,因为是为了以后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尸体的检验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所以我也做了说服工作,就是说希望他能把尸体冰冻起来,这样对于以后的尸检,他所谓要讨回一个公道是有益处的,当时我也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但是他给我的答复是要等到老家的人来才同意,听他们的,是不是要放到冰柜里去冰冻。他这些思路,这些想法,我觉得最关键的就是患者对医院不信任的态度。

  主持人: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你觉得医院在尽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病人没有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这个救治工作就没有开始,医院的依据是什么呢?

  胡文中:我查了一下,现行涉及的这些方面,我觉得主要是两个,一个就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文规定,刚才赵院长也提到了,手术和其他一些特殊治疗的,必须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应当取得患者或者是家属的签字,这个已经写的很明确了,就是必须应当,没有说是可以或者可能,或者有其他的情况,就是说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治疗的权利实际上是患者的,你同意哪种治疗方式实际上患者是有选择权的。

  胡文中:医院跟患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咱们现在都说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它是医疗合同关系,合同就是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假如说患者不同意接受这种治疗的话,那医院是不可能强制给他做治疗的,这是违反《合同法》的,也违反现行的有关医疗的法律法规的。另外还要提醒一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第33条,我印象当中第5款上面,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它的第5款上写的,是因为患者的原因贻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的,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个病例完完全全就是符合这样的一个条件,就是说是因为患者家属的原因导致了患者产生不良的后果,这个责任是由患者来承担的。

  胡文中:我在网上看了一下,好像前一段时间海淀法院判了一起案子,好像也是海淀妇幼医院类似这样的案例,也是家属不同意做剖腹产手术,最后造成胎儿和患者死亡的,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对于是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个责任是完全由患者来承担的。我认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医院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责任的,已经尽到了它应该尽的义务。

  主持人:卓老师,刚才胡律师讲的很清楚,医院在尽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因为病人家属拒绝签字,最后导致了在现行国家医疗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办法进行救治,也就是说在一个要求救死扶伤为第一责任和第一要务的场所里面,在有可能抢救的情况下,医生活生生的看到两个生命这样走向死亡了,您怎么看待这个法律的规定?怎么看待这个事件?

  卓小勤:我有幸参与了《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医疗救助管理条例》确实规定33条,医疗机构为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且签字。从这个规定上来看,就是说患者的同意是作为医疗行为合法性的第一个基础,可以说是一个逻辑起点。通常我们认为医患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我们把它叫做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的成立的话是要约与承诺,所谓要约的话,在这种情况下,是医务人员根据检查诊断,通过专业知识的判断,认为需要进行剖腹产手术,向患者一方提出了这样一种要求和建议,这个在《合同法》上就构成了要约。问题就在于合同的成立必须是以对方的承诺作为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方同意,对方如果不同意的话,那么这个医疗服务合同就不成立。

  卓小勤:我觉得现在要讨论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医疗救助管理条例》同时也规定,应当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从这个情况来看,当时产妇如果不立即剖腹产,可能会母子双亡,这一点的话,医院的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了,而且已经将有关风险很规范的不仅仅是口头的,也是书面的向患者家属做了必要的解释和交待。那么在这个前提下患者仍然拒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不应该来做呢?所以这个实际上是两个条款发生冲突,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再一个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必须取得患者方面的同意,在这个环节上产生了一个冲突。

  主持人:实际上可能也是这样的,就是病人的救助权和知情权和决定权可能有一个冲突的问题。

  卓小勤:对,实际上我们所说的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直接抢救,指的就是说患者到医疗机构去求医求助,那么他这个求助本身的话,从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到医院去求医,这本身就是一种要约,那也就是说当患者提出救命这样一个要约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没有办理入院手续,没有交纳有关的治疗费押金而拒绝,指的是这个,就是紧急抢救,患者有这样的一个权利,这是属于一种特殊情况。

  卓小勤:那么我们现在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我觉得还应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就是说医院有没有强制治疗权,就是说在患者拒绝的情况下,法规又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那么医院和医务人员能不能强行的治疗。我记得很清楚,有一次我和协和医院的产科主任在一起吃饭的时候,他曾经给我讲过一个故事,说他原来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有一个病人是一个喉头水肿,小耳白喉,像这种病很凶险,可以导致窒息,所以当时就跟他父母说,必须做气管切开,否则的话非常危险,但是中国人的这种传统,尤其是武侠的宣传,利剑刺喉,把喉咙切开了孩子就死了。但是医生就把孩子抱到抢救室把气管切开了,就救活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解释患者家属无法接受的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但是这种情况是非常危险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抢救过来,你这个行为就不合法了,因为这件事情是抢救过来了,没有问题。

  卓小勤:我代理过北京军区总医院一个案件,在这个案件当中,患者是一个巨大子宫肌瘤,而且是一个平滑肌瘤,这个术前是剖腹探查,并不是很明确,术中查清楚了,符合手术指征,为了患者的利益把子宫切除了,最后患者起诉,她说我只同意剖腹探查,并没有要求切除子宫,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是判决败诉。按《合同法》双方都有是公平的,你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哪怕符合医疗原则,你要强行去做,在没有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你强行去做的话,就侵犯了公民的自主权,自由意识。现在时髦的一句话,我的地盘我做主,从患者来说我的身体我做主。从这个角度来讲,医院没有强制治疗权,强制治疗权是非常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说精神病患者发疯,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伤害他人或者伤害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把他送到医院实行强制治疗,或者患者家属可以送他去强制治疗,或者是强制戒毒,但是在普通的医患关系当中是不能强制治疗的。

  卓小勤:从这几个方面来看,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只要是一方不同意,医院是不能做的。从强制治疗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正反两方面已经都有相应的例子了,你要是说实施这样的一个治疗,哪怕符合医疗原则,那么只要患者提起诉讼的话,你仍然是要败诉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的话,我觉得这个案件医院这一方是没有责任的。

  卓小勤:但是我倒觉得在这个案件当中,可能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因为我们说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医疗服务合同是采取要约承诺这样一种方式。但是因为医疗行为有侵害性,手术是开刀,手术是创伤,药物也有毒副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则,你在为病人实施任何检查治疗都必须征地患者同意,就是我们所说的患者同意的权利,这是一个法定权利。但是问题就在于,这个在医患关系当中是非常特殊的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特点就在于医患双方只有在法律意义上是平等的,在现实当中并不平等。就是我们所说的医生是专家,病人像个不懂事的孩子,你说给患者这样的一种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权,他只会做出非理性之决定,像这个案子就是典型的非理性决定,而通常情况下,患者都会做出这样的一个非理性决定,当然这个案子是很极端的了。

  卓小勤:所以我们在立法当中又给予患者一个知情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患者同意的权利叫知情同意,也就是说他必须是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表示。由于医患关系是同一范畴的法律关系,所以患者的知情权同时又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所以我们才建立了这种手术同意制度,手术签字制度,对于这种重大的医疗行为,要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书面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然后患者以签字确认的方式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手术这样的一个承诺。那么问题就在于如果你的告知不充分,不真实,不及时,不精确,如果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导致患者无法正确行使同意的权利,就是所谓的误导患者。也就是说存在着告知缺陷,那么仍然是医疗机构的责任。

  卓小勤:但是这个案件根据我的了解,就是医院如果拒绝做剖腹产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这样一个风险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患者,在这样的一个充分及时的告知的前提下,患者仍然做出一个不理智的作用,那么这样的话,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应该完全由患者承担责任。

  卓小勤: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同意主体的问题。因为我觉得现在大家讨论这个案例,把目光都是放在家属不同意导致手术无法进行而产生不良后果,我觉得这个本身就是误导。因为从法律上来讲,患者本身就具备同意的主体资格,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合同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谁?应该是患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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