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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子成婚外情小说女主角告作者索赔一万元(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08:57 台海网

  法院判决

  侵犯名誉作者赔偿1万

  在法庭上,叶律师认为,法庭应当审查安先生和葛小姐的真实关系,但法院认为,这不是法院审查的范围,也不是侵犯名誉权的决定性因素。

  法院认为,尽管安先生自认为没有侵犯葛小姐名誉权的故意,但是,文章明确说明是根据真人真事所进行的创作,自然会导致阅读者根据文字的描述对生活中的人物进行比较,比如认识葛小姐的人就会直接联想到原告。法院认为,安先生虽然没有主观恶意,却有主观故意,要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欲海》一文有许多婚外性行为描写,内容过于淫秽,多涉及隐私,而文中女主角与葛小姐相似的自然情况和生活经历,使得认识葛小姐的读者联想到她,并把这些隐私内容和葛小姐联系起来,致使原告名誉受损,承受巨大的舆论和社会压力。

  综合这些观点,一审法院判决安先生侵犯了葛小姐名誉权,要求安先生在判决生效后把《欲海》一文在天涯社区里全面删除,在网站和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葛小姐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

  描写真人真事也会构成侵权

  安先生一直在证明,自己与葛小姐确实存在婚外恋,即自己文中所写属实。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则认为,即使是描写真人真事的小说,如果侵犯他人隐私,也构成侵权。

  林志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根据这一规定,侵犯名誉权包括侵犯隐私权。

  在本案中,如果安先生不承认文章是以女方为原型创作的,则葛小姐即使认为小说某些情节与其生活相似,但证明不了安先生写的就是自己,因为葛小姐主张与安先生没有婚外恋,而婚外恋正是小说的主要内容,且小说中谈及的女主角自然情况并不具体。那么,就不能认定安先生构成侵权。

  但本案中,安先生自己表示,小说中的女主角就是以葛小姐为原型,写的是他和葛小姐的婚外情经历,那么,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即使描写的内容确有其事(即没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也有可能因披露隐私而构成侵犯名誉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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