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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3:0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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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对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调查结果是: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而患者及其关系人仍明确表示拒绝手术的情况下,一边积极做家属的说服工作,一边进行抢救治疗,同时也做好手术准备,而不是违背患者意愿强行手术,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强调,为保护患者利益,法律规定了医院享有“特殊干预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的,即“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医院在此案医疗活动中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导致实际的抢救和手术无法实施。

  邓小虹说,相关卫生法条不仅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的滥用,因此必须要医疗告知,并让患者知情同意。无论是医生、医疗机构、患者还是患者家属,如果非要游离于法律之外,只能是自受其害。

  死者父母质疑“死亡不可避免”

  李旭光夫妇不认可市卫生局调查结果;律师担心“医院无责”不利于双方和解

  - 回访

  本报讯 昨日,北京市卫生局就李丽云死亡事件通报调查结果。通报中称经专家评审,结论为李丽云死亡不可避免。对此,李丽云的父母表示,他们不承认市卫生局的论证结果,最终的结果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医生未下发病危通知书”

  昨晚8时,死者母亲李小娥看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调查通报后,对医学专家开展的病例讨论认定结果表示质疑。

  她说,既然女儿死亡不可避免,那当时医生就该有所判断,向家属下发病危通知书,可事实并非如此。此外,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妇产科多位医生还向她证实,李丽云入院时,其和胎儿都还有救,这和“死亡不可避免”的论证有些矛盾。

  李旭光夫妇表示,他们不认可卫生局的通报结果,觉得这并非司法部门作出的权威论证。他们打算与律师商量,为李丽云做尸检,由司法部门作出最终鉴定。

  “前后告知情况是否一致”

  昨晚,李旭光夫妇的代理律师王良斌表示,

卫生部门宣布院方没有责任,对双方和解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院方拒绝承担责任,不愿意和解,他下一步打算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对于卫生部门称“孕妇死亡不可避免”,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宋文质说,即使患者处境危险,医院也要全力抢救,以尽医责。医院不能以“孕妇死亡不可避免”的说法来拒绝承担责任。

  宋文质说,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未必会保住孕妇性命,医生是否已将自己的专业判断及孕妇客观情况向关系人充分说明,前后告知的情况是否一致,这些问题都要调查清楚。

  “卫生局通报没让我减轻压力”

  肖志军称,即使法律不制裁他,他也会受到良心谴责

  - 对话

  本报讯 昨晚近9时,在花了半个多小时看完北京市卫生局就李丽云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后,肖志军嘴角流露出一丝笑意,他说这是苦笑,即使法律不制裁他,他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新京报:卫生部门调查称“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孕妇死亡不可避免”,你怎么看?

  肖志军:我觉得医院是在推卸责任,他们根本就没救我老婆。

  新京报:这个论证是否让你的压力小些?

  肖志军:(长叹一口气,嘴角挂着一丝笑容)没有让我减轻压力,我还是觉得压力很大。

  新京报:那你为什么笑,是觉得自己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肖志军:(摇头)不是,我这是苦笑,毕竟是我错了,即使法律不制裁我,我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新京报:有媒体称你拒绝签字是怕担责任?

  肖志军:我绝对不是怕担责任,即使没结婚,她也是我老婆,我是觉得我签不签字医院都该做手术。

  新京报:你当时不是坚持不让你老婆做手术吗,现在怎么又说医生应该给她做?

  肖志军:以前我是亲眼看到医生没有用药救我老婆,才不同意手术,现在觉得医生是要凭良心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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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死亡不可避免 医院无责

北京卫生局称肖志军未签字并非孕妇直接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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