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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称是恶意取款案受害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02:49 红网
银行自称是恶意取款案受害者
7月12日,英国伦敦一台汇丰银行的ATM机双倍吐款,人们排队等候“飞来横财”。

  最新进展

  银行称自己是受害者

  本报讯 (记者 周皓)“许霆取款”案昨日传出最新消息,许霆父亲许彩亮将于今日中午乘火车抵穗,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专门为此案召开的研讨会。广州市商业银行并未对此事再发表任何评论,只表示银行方面为“受害者”。

  昨日,许霆父亲许彩亮登上前来广州的火车。他表示,虽然广东省高院对此案的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但提前来也可以准备一些材料,为案子做一些准备。除此之外,许父此行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目的―――参加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专门为“许霆取款”案召开的一个研讨会。据悉,由于该校法学院恰巧在本周末召开一个全国性的法律会议,各方专家将云集广州。而“许霆取款”案中,被告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到法律界的广泛关注,所以此次会议将对此案从法律角度进行集中探讨。

  本报记者昨日再次致电广州市商业银行办公室江副经理,就“许霆为何能在逃亡途中办理银行卡”、“广州市商业银行在此事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进行采访,但被告知银行“不再就此事回答任何问题”。而在前天下午,商业银行和广电运通两家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们“均为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

  专家看法

  各方激辩“盗窃罪”

  本报讯 (记者 周皓)此案中,各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基本集中在“无期徒刑”的判处上。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许霆盗窃罪成立的两大要素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日前,各方专家对这两大要素展开了激烈辩论。

  1 是否属于秘密窃取?

  广州市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表示,被告没有采用秘密的方式获取财物。“他持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里取钱,这种方式是合法的,是符合银行与客户间的合同协议,是一种公开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的行为。”

  广东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政协委员、高级律师刘涛则认为被告行为属于秘密窃取。首先,被告是以合法取钱的形式掩盖了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财产的行为。其次,取钱时,无人可以肯定出错的柜员机和电脑反映的是被告真实身份。即使被告身份反映无误,这也和武松杀人后在墙上留下“杀人者武松”一样―――仅仅留下了犯罪线索或者证据,但改变不了犯罪事实。

  2 ATM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接受和讯网采访时表示:ATM机执行的就是金融机构的意志,就相当于代表银行,通过ATM机操作取款和通过银行操作取款是一样的,它是金融机构的一个代表。现在我们的银行有好多种方式,ATM机、网上银行等,这些都可以视为金融机构特殊的载体。在现实当中,“金融机构”不一定非要狭窄地理解为一定有人在那办公,关键要看它是否处在金融机构的管理控制之下。

  刘涛认为,金融机构是个有机整体。根据《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律,金融机构必须要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运作程序等,必须有工作人员、保安等。刘律师表示,ATM取款机其实只是金融机构下设的机械设备,“在法律地位上,和银行的办公桌、电脑一样,不能称之为金融机构”。本报记者 张东锋(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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