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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当事人双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9日14:2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宋鱼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主题是当事人之间应该学会合作,当事人之间也需要体谅。

  在调解的探索中,中国法官一直在不断地努力着。当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时,调解再次作为东方的经验,要求每一位法官高度重视并贯彻落实。

  实践证明,当事人、律师、法官,相互之间信任度越高,调解率越高。

  信任是座无言的丰碑

  在经济庭工作的10年中,我十分欣赏广东的水土与广东的商业文化。我曾经多次去广东出差,其中有一次去时大雨瓢泼。汽车在雨地里奔波,直到半夜12点才住下。第二天清晨,想到要去见面的当事人,我不敢奢望会有个好结果。但是,一迈进当事人的门槛,一切都出乎意料地发生着。当事人是一个私企小老板,谈判开始之前,他很认真地带领我们参观了当时相当不错的饮料生产线。他希望与原告调解,欠款未给付的原因是因为买进的瓶盖出了问题,造成货物的积压。广东人就像当地温热的天气一样是很有耐性的,他们希望用最大的耐性换取原告的最大谅解和自己的最大利益。

  于是,在中午12点的时候,真正的协议才正式达成。一周之后,原告的欠款得到了兑付。调解期间,这个私企小老板说到,有一家香港的公司要出300万元的价款买他的饮料商标,但他没有同意。在他看来,活着不单是有一点钱,他得有点事干。他还告诉我,那些在街道卖拖篓的人,明年可能会有自己的小卖部,再过几年可能会有自己的小公司,广东人就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干的。我被他的话感动了。

  中国人喜欢调解,但真正依法调解,在法律的原则下调解并不是中国的文化。所以,让我们的文化渗入法律的思想,让文化与法律变得融合而不是冲突更是需要实践中的摸索,简单的倒茶倒水、问寒问暖已不能适应法律与文化的需求,为调解设计最佳的场所、适当的方式,并随时准备在适当的场景用恰当的语言和恰当的方式表达法律的意思和可接受的方案,相信我们在东方法律的土壤里会有其乐无穷的魅力。

  2001年秋天,旧金山法院的女法官给海淀法院法官介绍了她们调解案件的情况。她们直言不讳地说,法官会跟律师说:“调吧,不调你会输。”但是一旦调解不成,法官的审判不会受制于曾经说过的话,律师也不会向法官提出无理的要求。在他们看来,调解意见的沟通不会成为法官裁判的最后意见。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这种信任、程序,为法官和律师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也为调解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调解书也常由律师书写后提交法院。

  2006年,美国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巡回大法官在北京高院与北京知识产权的法官座谈,座谈中提到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率在90%以上。当时我突然没有了吃惊,因为我已经认识到调解环境因素对调解成功率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的结论是:当事人、律师、法官,相互之间信任度越高,调解率越高。这期间包括对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能够基本达成共识,能够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能够尽可能避免调解不成功而带来的更大的诉讼成本。

  我们常说,信任是座无言的丰碑。

  态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常常是我们自己,我们的弱点,我们的不足,我们办案的艰难,以及我们太多的委屈、太难以抗拒的各种各样的诱惑。人生中的每一次爬坡,每一次柳暗花明,每一次悲壮,每一次安全,都会让我们深深地理解了我们自己,也让我们理解了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都不一定是一下子变成好人、一下子变成坏人,他们需要帮助,我们也需要帮助,心有灵犀一点通,做一个一点通的法官,带着人生的这些思考,我们会得到更多我们所期盼的调解的机会。

  在改革开放初期,东北的重工业受到很大的冲击,他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有一年的冬天,在凛冽的寒风中,我和原告的代理人一起来到了东北的阿城。我们看到了许多生活艰难的下岗职工,和已经停产的几近关门的国有企业。而被告就是其中之一。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是立即查封那些刚刚存放在银行待发给职工的养家糊口费,还是寻求另一种方式解决本案的难题?原告是北京的一家大公司,公司委派的人员和律师都在现场,也看到了一幕一幕令人幽思的景象。他们与我一样认识到:强者需要扶持弱者,生存比生活重要。最后,原告做出了让步,他们没有要求查封最低生活补助费,而是用其他财产抵债。当我们告别东北的土地时,我的眼前闪动着泪花。

  作为法官,我们既为当事人之间的默契而感动,也为我们国家面临的艰难而觉醒,我想,多一份理解就多一份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社会的主题是当事人之间应该学会合作,当事人之间也需要体谅。比如,前文中提到的张研交通肇事一案,张研的态度非常重要,就是因为张研的一个态度,使结局发生巨大的变化。与张研的态度形成对比的是韩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受害女孩的家人,没能及时选择一种能够有效促使韩浪理解和接受的方法,导致韩浪作出极端的报复行为,害了自己的女儿。当然,韩浪也没有选择理智的方法,导致了一场悲剧的发生。

  谁也不想发生这样的灾难,既然已经发生了,用什么办法能解决好是很重要的。就好像我经常举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人得了癌症,他整天想为什么是我得癌症,那他永远好不了;相反如果他想我既然得了癌症,我该怎么办,我该用什么样的方法配合医生的治疗,我应该有一个什么样的心态去调整,我应该吃什么药做什么事,这样他也许能战胜癌症。

  因为我国是一个感情文化比较浓厚的国家,人和人之间的情感文化在我国比较重,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任何人都想获赔的利益最大,但同时他更在乎你的态度,人和人之间需要尊重,需要理解,这样才能够圆满地解决问题。

  还有另外一点,就是偿还能力的问题。如果标的特别大,超出对方偿付能力,这时你应该根据对方的能力作出一个调整,可能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你不做调整,问题很可能成为僵局,僵局的结果就是对方一直还不了,还可能采取回避的措施——逃跑,甚至更极端的方法。

  在处理没有偿还能力的问题上,我想有三个层面:第一,悲剧要尽可能不发生。第二,发生以后,怎么使悲剧的损失最小。活着的人毕竟还要活着,要有感情上的理解、疏通。让受伤害的人能有一个精神上的安慰。第三,在有一种最低保障制度的情况下,大家的压力也会更小一点。现在有一些交通事故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对方受伤害、损失很大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被告赔偿责任一般都很重),然而,有些被告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我们的问题是:当被告不能还债时对受害人如何救济?当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如何让他生存和快乐地生活?从法律的角度讲,救济来自于社会最低保障制度、社会的救助机构的捐献以及个人自力方面的努力。一个安全、幸福的社会是社会保障制度发达,而这靠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爱心。

  法官提供法律规则

  有时,我也常常问自己:我们真的就那么理解当事人吗?在他们暴怒亦或是胆怯的外表中有多少心事我们尚未理解?洞察当事人的心扉,学会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表达对当事人的终极情怀,我们会找到很多调解的途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去寻找积极快乐的东西,来完善我们自己,并帮助当事人走出阴影。

  一家民办企业,其研制的科研成果中标后引起了内部矛盾。其部门经理要求分取酬金,并将该企业诉至法院。期间,该经理又因病去世。起初,被告用各种方式向法庭表示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为了将此案尽可能解决好,我同意与该公司的老总单方交流一次。我说,我很理解你们的心情,输了官司等于输了面子,何况你们还认为根本就不应该输。但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了,你们在法庭上提出公章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假的,你们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不积极应诉实体方面的调查,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虽然你们不太同意调解,但我还是建议你们调解解决。你们想想,人都没了,公司的员工也都看着你们,即使原告没理,你们做绝了对公司并无好处,何况你们曾经是很好的同事?此案是公司内部问题,原告无论怎样都是你们公司的职员。我的观点坚决,入情入理,公司老总当场决定,选派一名与原告生前关系好的副总和律师一起处理此事,并带去一点钱表示诚意。之后,原告的妻子给我打电话时说:“我们与公司老总曾是很好的朋友,我们应该面对死者,更应该面对未来。”由于当事人、双方律师从对立走向调解的共识已经达成,问题渐渐地消化,调解成功了。

  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认同和共识很重要。为什么有些案件到法院来之前没能调解,审理之中会达成调解,最重要的是法官给了他们一个规则。当事人自己的调解是非法律化的,各说各的理,而这个理有个人的情感规则和情理规则,恰恰缺少了法律的规则。到了法院以后,法官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以后,会告诉他们法律的规则是什么,双方谁对谁错,谁违约。同时在交流的过程中,也会缓和他们之间的感情,回到法律的平台上解决问题。

  随着当事人素质的提高,以及律师队伍的壮大,一些条理清晰的案件庭下就得到解决了,这反而使到法院的案件呈矛盾越来越尖锐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法官越来越专业,要有技巧和能力来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

  作为一名亲历调解历史的法官,我想,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不是那么简单。就经验而言,判决主要是针对人谈事,这里的事就是案件事实的确认,法律观点的形成。调解主要是针对事说人,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怎样让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握手言和。所以,调解是说的艺术,判决是写的艺术。基于此,调解更带有个性化的色彩,而判决侧重于主流观点的主流意识,法官的制约要多一些,包括庭审的程序、法律意见的形成都要受规则的约束。

  去年,大家喜欢说的一句名言是:“一个最坏的调解,也胜过最好的判决。”今年,我们警示自己的一句箴言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这两句信条足以说明调解与判决各自的精彩与意义。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调解与判决共同的使命是要完成纠纷的解决。解决纠纷的通道可以是很多种,每种方式都有其利与弊,各种方式之间门槛也都有不同,它们用自己的方式向当事人发出了呼唤,也用各自的吸引力吸纳纠纷的解决。没有绝对的好也没有绝对的坏。也许当纠纷解决机制以体系化的姿态出现时,我们调解的理念会逐渐成熟。

  谅解马路杀手

  “我以后就是4家人的儿子。”一起4死6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面对近百万元的巨额赔偿,拒绝“逃避”,选择了勇敢面对。这位名叫张研的年轻人收获的是一份感人至深的厚礼——宽恕。得知他被判处4年徒刑后,一位在这场车祸中痛失爱子的老人要以“父亲”的名义去监狱探视他。

  在应本刊之约“点评”这起闪耀着人性光华的事件时,擅长“调解”结案的著名法官宋鱼水说: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修复关系、谋求双赢,是摆在法院和当事人面前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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