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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研究生向高校学生索取信用卡及密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11:1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何照新

  一起看似简单的诈骗案却发人深省……

  2008年1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看似简单的校园诈骗案,但是其中的教训却发人深省。

  34岁的河南来京人员李中信与其同乡李荣西,在大学校园内谎称自己是复旦大学的研究生,以汇款急需用卡为名,骗取北方工业大学一名在校学生李倩(化名)的银行卡及卡中密码,并当着李倩的面顺利地从卡中取走了人民币5200元钱。

  一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何如此轻易的上当受骗呢?当时的情形到底是怎样的?主审法官对这一案件如何看待?

  精心设计的骗局

  追悔莫及的被害人李倩在公安机关回忆了她陷入“骗局”的整个过程——

  2005年11月19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校园里走着,迎面走过来两个人。

  其中一位戴着近视眼镜、身着黑色皮衣的男子走过来问我:“这里是不是工业大学?”

  我回答道:“是。”

  “女生宿舍在哪里?我们找一个同学。”这名男子继续发问并开始主动介绍他自己。他自称叫“丁文”(李中信),是复旦大学学新闻的学生,正在读研究生,来北京跟着中央电视台做新闻。他还说自己带来的笔记本坏了,在西单修电脑花了5000多元,从上海带来的8000元也花得差不多了。现在想回上海,但是,手里剩下的钱不够买机票。所以,他想找他在这里读书的同学帮忙,可同学的手机关机了,联系不上。自己又没有北京的银行卡,无法接收上海的汇款,所以想向我借银行卡接收汇款再把钱取出来。

  我当时也没多想,就答应下来了。

  后来,我带着他们来到校内的工商银行,但此时银行已经关门。

  另外那个戴帽子、穿运动服的男生(李荣西)说:“用自动取款机就能转账取款。”之后便向我索要卡号,我没多想就将卡号告诉了他。他就开始打电话,叫他的朋友把钱转账到我的卡上。

  大约过了10分钟,电话的对方说不行,需要我的银行卡密码才可以转账。于是,我又把银行卡密码告诉了他们。那个男生用手机将我的银行卡密码通过短信发给了他的朋友。

  又过了10多分钟,对方打电话说还是不行,(钱)转不过去。后来我们就客套了几句,他们两人就走了。

  他们走后不久,我突然觉得有点儿不对劲,就用我的卡查了一下钱数,没想到取款机竟然把卡吞了,自动取款机的屏幕上显示磁卡已作废。

  此时,我才发现自己受骗了!

  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1月8日上午9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李中信被法警带入法庭(李荣西在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李中信对案情供认不讳,但就本案的定罪问题,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被告人李中信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第一,被告人李中信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骗取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借记卡,符合我们有关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客体上,被告人不仅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也破坏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编造种种理由,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的借记卡,在被害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取走现金;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以上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第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对其予以公正量刑。

  审判长:由被告人李中信自行辩护。

  李中信:没有。

  审判长:赃款在哪里?

  李中信:我可以退赔。

  审判长: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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