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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公安局担保查扣货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06:14 大众网-齐鲁晚报

  但随后王利刚在查询法院卷宗时发现,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的,竟然是临淄公安分局。“国家机关怎么能提供担保?”王利刚惊讶不已。

  3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但当天张玮诉王利刚、王建周一案并未开庭。此案的审判员、法院刑事审判庭的牛副庭长称,原告于当天上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要求提高到28万多元,并要求为张玮做伤残鉴定,所以此案延期开庭。

  王利刚的委托代理人张冰查阅资料时看到,卷宗中确有一份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函。上面写着“担保人临淄公安分局自愿将其所有的鲁CM239轿车一辆,在原告张玮诉被告王建周、王利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为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还有一份鲁CM239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也显示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

  根据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提供的担保,法院裁定:“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压被告王利刚所有的车号为冀D2878号大货车一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张冰随后就担保一事向法院表示质疑。牛副庭长称,担保审查应属立案庭办理,具体得问立案庭。而立案庭的李庭长了解情况后称,当时“没注意到,没审查清楚”。

  损失谁担

  公安局为什么要对此案作出担保?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见到了提供担保车辆行驶证的临淄公安分局李金良科长。李金良介绍,当时交警部门扣留王利刚货车的期限马上要到,而张玮及亲属急于申请财产保全,又找不到担保财产。张玮的律师找到他,让他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担保。为了帮助张玮,他同意了这个要求。李金良还称,他并不清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的法律规定。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张玮,她称自己正在江西的学校上学,具体情况得问局里(临淄公安分局)和她的代理律师。而她的律师以有事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王利刚认为,既然担保程序不合规定,那法院就不能查扣他的货车。3月21日下午,王利刚及张冰要求法院尽快放行车辆,遭到拒绝。牛副庭长称,公安局作担保确实有问题,但法院可以马上要求原告提供其他担保。

  目前,王利刚的货车仍被法院扣着,而此案什么时候重新开庭、什么时候能宣判都是未知数,这让他心急如焚。

  “因为公安局和法院的问题,我的货车被无故查扣了20多天,每天光停车费就得100多元钱,停运的损失更是不小,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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