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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全纪实:为何从无期改判为5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16:22 SMG《深度105》
![]() 许霆在法庭上。 SMG《深度105》2008年4月6日播出:“天下事:疯狂的取款机”。以下为节目内容。 天下事:疯狂的取款机 【演播室1】大家好,欢迎收看电视评论节目《深度105》。3月31日,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发回重审后,终于有了结果:许霆被判有罪,但刑期从无期改判为5年。这起案件从2007年11月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开始,案件的每一个进程,都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那么,许霆案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案件?为什么对许霆的判刑,会从无期一下子又减到5年呢?事情还要从一台取款机谈起。 【实况】(取款机吐出钞票过程的几个分切画面) 【解说】一台取款机,在一个多月前的法庭辩论中,成为了辩护律师口中的被告,被告人律师杨振平在“许霆案”重审的第一次开庭时,曾大喝一声“取款机,你知罪吗?” 【采访】许霆的辩护律师 杨振平 因为少了一个被告,这个被告就是柜员机。这是我的第一层含义;第二层含义,就是说柜员机你知罪吗?就是从责任角度来讲的,能不能减轻我被告人的责任,这柜员机的责任在哪里。 【柜员机取钱实况】 【记者出镜】大家刚才看到,我从这台取款机上顺利地取出了一百元钱,同样就在一年多以前,一位从山西来广州打工的小伙子,在这台取款机上想取一百元钱的时候,最终却取到了17万5千元钱,也就是这一笔钱,彻底地改变了他的命运。 【解说】2006初,24岁的许霆从山西到广州打工,经朋友介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保安。2006年4月21号晚上10点左右,许霆与同事郭安山一起来到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机前,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当时,他卡里的余额是176元。原本只想取一百元的许霆,无意中多按了个零,取款机里竟然吐出了1000元钱。当疑惑不解的许霆查询自己的卡内余额时,却惊奇地发现,取了一千元,帐户里却只扣了一元钱。许霆接着又试了一次,取款机又吐出1000元,帐户里还是只被扣了一元钱。 【解说】欣喜的许霆一口气从柜员机里取出了六万五千元。在同事郭安山向公安机关交代的笔录中,有这样的描述:“我喊许霆的名字,他吓了一跳,很惊恐的样子,满脸是汗,我问他怎么这么久,许霆也没有说什么,我们一起回到宿舍。” 【采访】许霆的辩护律师 杨振平 柜员机你是不是魔鬼,含义是什么东西呢,因为它不断拿钱去诱惑许霆,许霆主观上有过错,但是他主观上的过错,主观上所谓的恶意,是柜员机不断无偿地把钱给他 【解说】次日凌晨,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那台自动取款机前,郭安山用自己的卡取到了18000元,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连续取款一百多次,原本卡里只有一百七十六元的许霆,一共在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多元。 【采访】许霆的同事 他先是说中奖了,中了三等奖,几万块钱的奖,然后就跑了,工资也没要) 【解说】在同事的眼里,许霆比较孤僻,值班的时候,除了看电视,就是一个人在房间里上网 ,或玩手机、听歌。 【采访】许霆的同事 说他盗窃我们根本不相信,因为他不是这种人。他哪有这本事啊 【解说】背着17万多元的不义之财,许霆踏上了逃亡之路。就在他离开当天,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的办卡记录,轻而易举地查到了他。在四处联系许霆的同时,银行向公安部门报了案。 【采访】许霆的辩护律师 杨振平 (许霆)人还是比较幼稚,他的心理年龄是十七岁、十八岁 【解说】不久,和许霆一起取款的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全额退还了1.8万元的赃款后,被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此时,他已将17万多元挥霍一空。2007年11月20日(字幕: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一出,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专家采访段落】 (陕西律师 在这个案子上,我当然是无罪派,而且是最坚定的无罪派) (广东律师 我认为这应该是有罪的) (西南理工教授 在这种行为大多数人都会做的时候,你怎么认为是犯罪呢?) (广东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不是说这个案子一闹了大了,就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判,这不是这样的。) 【解说】2008年3月3日,十余名在刑法、民商法,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司法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的律师、专家汇聚广州,召开了一次网络计算机刑事犯罪研讨会;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就“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题探讨。一个许霆案,竟引发了如此大的震动! 【采访】许霆的辩护律师 杨振平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对他家里面人,对许霆本人来讲,就说通知他判无期,这句话我是没勇气讲了 【解说】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英看来,法院方面是严格依照相关刑法的标准来判决的,对许霆的无期判决有法有据。 【采访】中山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鲁英 在这个个案当中,我认为许霆他比较明显有几个方面,他主观上是故意的,他本来一次侥幸的话,可以,但是他不断地取款,所以说他是有这种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思想,同时他还教唆了另外一个案犯,郭安山,那么从这点来讲,他有一个社会危害性。 【解说】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条款,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潜逃直至被抓获归案,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鲁英副教授认为,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罚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而另一位法学专家徐松林却认为,许霆利用取款机的漏洞提款这一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采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刑法学教授 徐松林 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根据这个解释,法官就反推了,现在许霆拿的柜员机里的钱,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那么盗窃了这个资金,就是盗窃金融机构了。当我们说白马是马的时候,我能否反推出马就是白马呢?推不出,我只能说,某些马是白马。所以柜员机属不属于金融机构,还是需要解释的。 【解说】同样,在专门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的专家关永宏看来,自动柜员机本身就是银行的电子营业员,它出了错,就相当于银行出了错。 【采访】电子商务法专家 关永宏教授 如果我们到银行取钱的时候,我卡上只有一百块钱,但是我按了一万,我这个行为违法吗?我想永远都不会违法,我按一万次都不会违法。现在事实是他按了密码,银行确认,说好了,我愿意给你钱,你卡上只有一百七,我愿意给你十七万,这在法律上是一种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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