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诞的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9日10:51 《法律与生活》杂志

  荒诞的一审判决

  遭受失子之痛的曹家陷入深深的悲伤之中。曹家共3个儿子,曹宪柏排行老三,曹杨是曹家独孙,也是曹家未来的希望。现在,希望成了泡影。他们认为,让曹家希望破灭的不是曹杨救起的那个孩子,而是那个差点剥夺了两个孩子生命的水坑。

  为此,曹杨的父亲曹宪柏找到其所在的阎家村村委会和挖此坑的农安镇潘家岭村的张胜以及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要求他们对其儿子溺死一事承担赔偿责任。结果三方拒不承担责任。

  2007年6月,曹宪柏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阎家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2007年10月,农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农安镇阎家村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判决理由是:被告人曹庆德承包此大坑,只有一个证人作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曹庆德、被告农安镇阎家村村委会否认此事,故无法认定曹庆德承包此大坑。故曹庆德无责任。

  被告张胜在此擅自取土,显然不妥。被告农安镇阎家村村委会对被告张胜取土行为管理不到位。但是被告张胜的行为,与原告曹宪柏之子曹杨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张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农安镇阎家村村委会对自己所有的土地疏于管理,对危险区没有设任何明显标志。为此,被告农安镇阎家村村委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承担未设明显标志的警示责任。但考虑到此坑的位置及家长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不力的因素,故村里的责任应少一些。曹杨明知有危险仍舍己救人,虽然与是否设警示标志无关,但考虑到公平的原则,村委会只是疏于管理,主观无任何故意,原告之子死亡地点又在农田中,故原告自己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另外,判决书上还特意强调,原告对曹杨做尸体检验,与本案无关,属于人为地扩大损失,故无法保护。

  拿着这样一纸判决,曹宪柏气得差点背过气去,他双手发抖,不能言语。在他心里画着一个又一个问号:“难道我平时教儿子助人为乐是错误的吗?难道儿子见义勇为不对吗?我们没坑谁害谁,做了好事还要承担责任,难道世间没有公理了吗?” 无奈的曹宪柏夫妇悲痛欲绝,抱头痛哭,为儿子之死感到冤枉、寒心。

  父亲走上维权路

  长春市几家都市报的记者对曹宪柏家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第二天,此事便在长春市引起强烈的震动,而面对曹杨见义勇为父母却要为此承担70%的责任的判决结果,近万名网友作出了强烈反应:

  网友普遍的观点认为,如果此判决成案例,那么见死不救、明哲保身等将成为教育未成年人的道德标准,这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2007年11月5日,在村民们的鼓励下,曹宪柏夫妇揣着借来的1万元钱,走上了为儿子、为自己讨公道的维权之路。

  曹宪柏夫妇来到省城长春市,找到了今年67岁、已坚持10多年无偿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打官司的尹士毅教授。尹士毅早已在媒体上看到了曹家的遭遇,感慨地说:“这个判决让人惊讶,它用责难的语气抹杀了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官没有用科学的态度去审视此案。”

  为方便起见,善良的尹士毅夫妇安排曹宪柏夫妇在他家住下,同时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2月26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驱车50多公里,赶到曹杨家附近,对水坑的位置进行了测量,取得大量准确可靠证据后,2008年2月27日,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

  合议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张胜在村道旁挖坑取土,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坑的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孙明落水、曹杨死亡的后果,因此,被上诉人张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农安镇阎家村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农安镇阎家村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人、管理者,对被上诉人张胜挖坑取土的行为不予制止,对此阎家村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其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同一审。

  上诉人曹宪柏对曹杨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上诉人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判令撤销农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张胜在二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曹宪柏134809.04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

  此案的主审法官同时指出,曹杨所救的好友孙明虽然是事件的受益人,但他并未在这次判决中被列为被告,只有在无侵权人时,受益人才有一定的补偿义务。

  现在,曹宪柏为维护儿子的权益已经花掉4万多元,他正在为申请下一步的执行而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长春市一共表彰奖励了113名见义勇为人员。而作为未成年人,曹杨的名单并没有对外公布和宣传,对此,长春市见义勇为办公室主任杨世平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自身能力有限,抵御风险能力比较差,如果这种情况下再去救他人,势必会出现不好的结果,所以,对未成年人原则上是提倡见义勇为这种精神,这是一种高尚行为,但是不支持、不鼓励他们去做,建议‘巧为’、‘智为’,不去做超出实际能力的‘勇为’,以达到见义勇为和帮助他人的目的。 ”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4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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