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女子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6日11:42 《法律与生活》杂志

  结婚证能不能撤销

  代签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燕子和阿力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是自愿,结婚证能不能撤销?三方都发表了辩论意见。

  法官:法庭的辩论主要还是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就是原告在2006年12月12日申请结婚登记是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事实也牵涉被告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违法性。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2006年12月12日的申请结婚登记,这个登记本身是违背了原告的意愿。民政局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管理部门,它在作出是否准予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首先,他要申请,表述得很清楚,应该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但事实上,这个《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非由原告签署,这个可以做笔迹鉴定,这个方面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它违背了它的法定程序。其次,他要审核中途原告离开了结婚登记地点,还没审核,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在证据交换时,他说就是一种送达,事实上送达上面也没有第三人的签字。所以说一系列他都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官:接下去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所谓原告结婚不是自愿的,而且发生了所谓“先有处理表,后有声明书”这样一个事实。被告审核原告自愿递交的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声明书,这些行为她都是自愿的,而且她签署的意见内容都是自愿的,原告诉称先有处理表后有声明书不符合事实,也不可能产生,这个处理表发放具有不可逆转性,所谓不可逆转,发出去就收不回来,所以不存在被告拿出处理表让你签字以后倒过头来再制作声明书,再去贴照片的这样一个行为。关于处理表,处理表是被告公职人员根据原告自愿递交的真实合法的完整的材料,我们根据原告的材料,在电脑上生成的,在证据交换的时候,他说他填写的,不对。只有他在领取结婚证书的时候才有他的签字,而且我们生成的过程当中,已经再次明确,生成有三大块内容,户口本、身份证和一个声明书,对这个声明书是否自愿还是有一个过程,如果原告不是自愿,她还可以明确表示,我不这样做。第三人也证实了,他说领取结婚证书是原告签署的,如果证明了这个存在,那么原告领取结婚证书也是自愿的。

  法官:接下去由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人代理人:第一,原告所陈述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和第三人的陈述是不一样的,不存在中途退场、没有办法领取结婚证这样一个过程。第二,我认为从婚姻登记的相关法律来看,作为被告也存在瑕疵,因为毕竟应该是申请人本人签字,从这两份证据来看,都存在别人代签的问题。第三,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的义务,既然认为是原告本人的签字,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的意见还是尊重法庭的判决。

  被告代理人:补充一点,新婚双方有可能由于心情比较激动,匆忙签名,而婚姻登记员是面对面坐着的,桌面上面的证件也比较多。而且是反着看的,也有可能是存在偶然的情况。但是根据判断,他们既然都坐在一起签名,提交的证明也都是真实的,那么他们肯定也是遵循了自愿的原则。如果他们争执起来,不同意结婚,登记员也是可以听到的,不会给他们办理登记手续。

  新娘输了

  2008年3月2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訾莉娜向记者介绍了判决情况。

  记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原告和第三人都陈述有代签的行为,而被告黄浦区民政局的代理人却否认这一点,法院对此如何认定的?

  訾莉娜:关于这个事实,被告在离庭后又询问了婚姻登记的当日办理人员,经这名工作人员回忆当天是个“黄道吉日 ”,结婚登记的人很多,本案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做一些签字手续的时候,确实不在他的视线范围之内,确实存在双方互签这个情形,我们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对这些陈述一致,同时我们也对这个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比对,发现两个签名之间的书写习惯,笔画顺序确实存在很大的差异,也就采信了三方当事人一致的说法,认定确实存在代签的情形。

  记者:原告强调,有代签的行为就说明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程序违法,所以办理的结婚证是无效的,而被告强调,他们是自愿结婚,民政部门的行为合法,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訾莉娜:原告以代签作为书证,是想证明两层意思,一个是她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不是她本人签名的,另一个是想证明被告颁发程序是违法的,因为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见证。我们审查认为,第一点,关于原告她是不是有结婚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不能仅仅从是不是代签这一角度来判断,综合本案的证据,根据本案的有效证据反映出在2006年12月 12日原告和第三人他们相约去办理结婚登记,而且他们都各自携带本人的身份资料以及合照的照片,并且原告是当场领取了结婚证,而且代第三人签字领取了结婚证,所以我们认定在婚姻登记当日,原告确实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对这些是清楚的。

  记者:目前按照新的《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不用进行婚前检查也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这样一起行政诉讼的发生,能够有什么样的提醒给想办结婚登记的朋友还有相关部门呢?

  訾莉娜:我对于办理结婚登记的朋友有这样一个提醒:结婚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一定要慎重。在结婚登记手续简便的情况下,确实实现了结婚制的回归,但是我们作为80年代的青年,以及70年代后的青年,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激情去办理结婚登记,因为结婚登记不仅是对外宣告了双方之间一种缔结为夫妻的人身关系,也从此宣布了我们双方两个独立人之间的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处理不当的话,不仅对我们精神是一种伤害,对我们的个人财产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希望适龄青年一定要慎重地对待婚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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