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离婚诉讼篡改撤诉申请杜撰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00:27 生活新报

  人们始终将法院看作是公平与正义的殿堂,而法官则是公平与正义的“守护神”和推动者,正因为有了法官,才从客观上保障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秩序。可令人惊讶的是,13年前,昭通市鲁甸县法院却发生了一件令人难以置信的事:该院民事庭的几名法官在审理一对夫妇的离婚诉讼中,虽然在主持夫妻双方调解中两度达成离婚协议,可在漫长的6年中,竟未给当事人制作并送达离婚调解书,不仅如此,几位法官还采取篡改日期、捏造撤诉费领条等杜撰证据的手段,为该案原告人制造了一份违背其意愿的“准许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不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了提审。

  两次“协议离婚”竟未收到法律文书

  李兴超,现年60岁,曾是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岩洞村兴冲小学教师,现为兴冲社农民;阮美菊,现年53岁,与李兴超同村。1972年,刚满24岁的李兴超已是岩洞村的小学教师,经人介绍,他与同村女青年阮美菊相爱并结为夫妻。此后,李兴超夫妇先后生育了5个儿女,并一一抚养成人。

  22年之后的1994年4月22日,李兴超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鲁甸县法院提出与阮美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经法庭调解,两人同意合好如初。然而到了1995年2月23日,李兴超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996年6月15日,鲁甸县桃源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李兴超说,开庭当日,时任鲁甸县桃源法庭的审判长铁发荣、审判员李兴山、保绍明对李兴超夫妇离婚一案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考虑到他们已有5个子女的实际情况,选择合好,并撤回离婚诉求。可在他的坚持下,阮美菊最终同意离婚,双方此后还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事情到了这步,我认为我和阮美菊已经离婚了。回家之后,我们按照庭审中达成的协议分了财产,开始分居。”李兴超说,当时法庭虽然没有给他们发离婚调解书,但他认为,“只要能够离婚就算了,那些手续有没有都无所谓”。此后,他也没有去法院要过离婚手续。不想,法庭又于同年10月15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他和阮美菊仍然表示同意离婚,这一次,法庭还是没有给他们发放离婚判决书。

  离婚不成反因重婚蹲了监

  李兴超和阮美菊究竟是离婚还是没有离婚?从法律角度上说,他们没有离婚,因为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书和判决书。

  1996年,李兴超在火德红街上摆摊行医,认识了前来看病的年轻女子祖文珍,病愈后的祖文珍为了感谢李兴超,主动到摊位上帮他抓药。渐渐地,李、祖二人在之后几年的朝夕相处中逐步建立了感情。

  2000年1月,自以为与阮美菊解除了夫妻关系的李兴超,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与祖文珍以夫妻的名誉同居了。2001年2月,祖文珍为他生了一个儿子,取名李鑫。李兴超说,李鑫出世后,他觉得如果不与祖文珍办理结婚手续,显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于是,他带着祖文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

  “当时,民政部门负责发证的人对我说,要给我和祖文珍办结婚证,他们必须见到鲁甸县法院发给我与前妻的离婚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否则就无法证明我真的离过婚。”李兴超说,无法从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他才意识到自己虽然与阮美菊离婚,但离婚裁定书法院还没有给他。

  然而,当他于2001年4月16日找到当初审理他与阮美菊离婚案的法官时,却被法官告知:“你与阮美菊依然是合法夫妻!”

  听了法官的话,李兴超深感自己没有离婚又与祖文珍有了孩子的严重性。在详细咨询过法官后,李兴超又一次向法庭递交了离婚诉状。2001年4月20日,法院受理了此案,可离婚诉讼才开始,就因为阮美菊起诉他和祖文珍重婚一案而中止了。李兴超后来才知道,他2001年向法庭递交离婚诉状后不到一个月,阮美菊就以他和祖文珍犯有重婚罪为由,向鲁甸县法院提起了刑事诉讼。

  2001年10月19日,鲁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重婚案,并于当年11月16日宣布了对李、祖二人的刑事判决。 “2001年11月16日,法院刑庭的张建明通知我带着祖文珍到法院领取我和阮美菊的离婚判决书,可当我们到了法庭才知道,是对我们宣布重婚案的判决。”李兴超说,从1994年开始,他做梦都想着法院总有一天会给发一份和阮美菊的离婚调解书,可经过近7年的苦苦等待,等来的却是一副冰冷的手铐。

  当天,法庭宣布:李兴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考虑祖文珍认罪态度好,且尚处于哺乳期,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至此,李兴超与阮美菊的离婚诉讼也被中止审理。

  2003年6月25日,李兴超刑满出狱后,他与前妻的离婚诉讼又被恢复,当年8月20日,李兴超与阮美菊被法院正式判决离婚。

  法官伪造撤诉申请“炮制”裁定书

  2003年6月25日,李兴超终于从曲靖监狱刑满回家,由于他认为自己有冤,便开始寻求律师帮他申冤。李兴超说,他的案子得益于昭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为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历经两三年的努力,查阅当年的卷宗,对案件的每个环节都进行逐一考证。

  “那两位律师告诉我,经办我的离婚案的法官不仅擅自篡改了我的撤诉申请,还假冒我的名誉在领条上签字领走了25元诉讼费,不仅如此,还利用这些东拼西凑的证据,炮制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李兴超说,他后来终于明白,案子之所以变得如此复杂,原因就在于自己曾按照保明绍法官的要求,写了一份“不坚持离婚”撤诉申请。1997年4月7日,时任桃源乡法庭庭长的保明绍法官通知他到法庭后对他说, 他于1994年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已经阮美菊和好,要补写一份撤诉申请书给法庭,否则装档不规范,于是,他就按法官的意思写了一份“不坚持离婚”的撤诉申请。

  从李兴超出示的一份昭通市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书》上记者看到, 该鉴定书认定鲁甸法院采用的那份李兴超写于“1996年9月30日”的撤诉申请中,“1996年9月30日”是经过对“97年4月7日”这行字涂改而来。也就是说,李兴超所写的那份落款日期为“97年4月7日”的撤诉申请,被人改为“1996年9月30日”。另外,鲁甸县人民法院1996年发出的《鲁甸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表格第三栏裁定书受送达人“李兴超”三个字,并非李兴超本人所写,“李兴超”领取诉讼费的领条上领款人签名,也不是李兴超所写。

  鲁甸法院还制作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6年10月1日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援引了李兴超于97年4月7日所写的那份撤诉申请中的语言,说李兴超经亲属劝说“不再坚持离婚诉讼”,因此裁定“准许李兴超撤回起讼,案件受理费50元决定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

  “从这份司法科学鉴定书的鉴定结果可以分析得出,鲁甸县法院那份落款为1996年10月1日的鲁民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完全是根据我补写的那份撤诉申请移花接木加工而成的。”李兴超说。

  昭通中院将提审离婚案和重婚案

  为了证实自己的种种猜想,李兴超开始就自己与阮美菊离婚、和祖文珍重婚两案向鲁甸县法院、昭通市中院和省高院逐级反映和申诉,同时还控告鲁甸县法院法官保明绍等人违法,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上述两案经昭通市中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今年5月27日作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认定鲁甸县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程序违法,裁定择日由中院提审。同日,还发出一份刑事裁定书,就李兴超和祖文珍重婚一案,也将由该院提审。

  记者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了昭通中院的相关工作人员,打听上述两案什么时候提审,是否可以到庭旁听。该工作人员称,上述案件是否开庭还没有定下来,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一定会开庭。

  记者调查 鲁甸法院承认程序违法

  本月26日,记者跟随李兴超在鲁甸县法院三楼见到了保明绍法官时,保明绍用手机打了一个电话说:“李兴超坐在我的办公室里,我不想接待他,请你来把他拉出去!”

  话音刚落,一位自称是该院副院长的中年妇女走进来劝李兴超:“你的事不是保明绍一个人所为,他是代表鲁甸县法院行使权利,你找他是错误的。”

  该副院长还表示,保明绍等人审理案件的行为是代表鲁甸县法院作出的,因此,他们的行为就是法院的行为,她将让一个比较了解情况人对李兴超作出解释。随后,李兴超离开了保明绍办公室。

  在一楼的接待室里,该院立案庭庭长高远军受副院长之托出面安抚李兴超:经该院调查核实,法官保明绍与阮美菊无任何亲戚关系。案子中确实存在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违法操作,对李兴超所写的撤诉申请进行修改,是要对案子作归档处理。至于撤诉返还的25元领条,是保明绍所写,上面的签名“李兴超”三个字也是保明绍签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案件检查,实际上,那25元钱保明绍并没有拿走而是留在了财务。高远军证实,在此案的审理中,主要是程序违法,法院已对涉及李兴超离婚案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

  对于庭审中,李兴超和阮美菊经法庭调解已达成离婚协议,法庭为何不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一事,高远军说两人在庭审中经法庭调解确实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庭审刚过,阮美菊情绪很不好,法院一直在做阮美菊的工作,所以拖延了时间。

  “对于在该案审理中犯了错误的保明绍、铁发荣、李兴山和温灿林已分别受到了政绩处分。其中,对保明绍给予记过处分一次,对在该案中担任审判长的铁发荣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合议庭组成人员李兴山、书记员温灿林则给予通报批评。”高远军说。

  在鲁甸县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发给李兴超的(2006)鲁复字第1号回复函中,该院也承认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案件超审限;保明绍擅自制作了李兴超领走25元诉讼费领条;更改了李兴超撤诉日期;未向李兴超送达过裁定书等程序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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