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倒在权钱交易上的旗委书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11:14 法制与新闻

  □ 反腐行动 □

  2008年5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贾裕民腐败案作 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贾裕民有期徒刑10年;同案被告人丁宝 茹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李炳辉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裕民的腐败行为均发生在他担任通辽市奈曼旗旗委书记期间。

  卢国伟范东哲/文曹萌/图

  旗委书记的“人情往来”

  贾裕民,1948年3月12日出生,大专学历。1998年6月10日被任命为通辽市奈曼旗党委书记,2002 年2月任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作为奈曼旗“一把手”,贾裕民可以说大权在握,成为一些企业老板、党政干部公关的重点。而贾裕民对此也习以为 常,来者不拒。

  1998年,原奈曼旗制瓶厂(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因转制后存在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该公司经理张 某找贾裕民请他帮忙解决。贾裕民以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该公司协调了部分资金。2001年春节前,张某为了表示感谢 ,也为以后能继续得到贾裕民的关照,到其办公室送给其5000元。

  1999年,原奈曼旗食品公司(国有企业)进行企业转制,受到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该公司经理刘某 自然想到了旗委书记贾裕民,便请其帮忙。贾裕民利用职权和影响,很快为该公司协调解决了资金不足等问题。2000年1 月,刘某为表示感谢,去贾裕民家送上1万元。

  2000年10月,原奈曼旗植物油厂(国有企业)进行二次转制,因企业存在产权不清、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诸 多问题,经理郑某请贾裕民帮忙,贾裕民又通过手中权力为该企业协调解决了产权不清、资金不足等问题。2001年11月 ,为感谢贾裕民对其企业的支持,郑某去贾裕民家里送上8000元。

  除了为改制企业解决问题外,旗委书记贾裕民手中的人事安排权也成了一些官员晋升的“捷径”,出国考察、春节等 成了这些人到贾裕民家中走动的理由。对这些人,贾裕民自然关照,而得到关照的人也“知恩图报”,用金钱向贾裕民表示感 谢。

  1998年11月份,包某想担任某委主任,请贾裕民帮忙。奈曼旗委常委会研究人事安排时,有人提出包某“虽然 上下协调能力强,但工作有时粗”,贾裕民表态“包某工作有时是粗些,用人用长处,工作中要加强指导”。在贾裕民的表态 下,包某顺利出任某委主任。

  为了表示感谢,包某于1999年初,到贾裕民家送上2000元。2000年七八月份,包某得知贾裕民要到日本 考察,为求以后继续得到贾裕民的重用,借机去贾裕民办公室送上5000元。

  据检察机关调查,先后有10余名领导干部为得到贾裕民的提拔和重用,在春节前后,分别去贾裕民家或办公室送上 2000元、4000元、5000元、1万元不等的现金。

  庭审中,贾裕民辩解称下属工作人员给其送钱是逢年过节的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公诉人员指出,礼尚往来和受贿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礼尚往来是双向的,正如俗语所说“有来无往非礼也”,有 来有往、相互馈赠是礼尚往来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表现;而受贿则是单向的,是受贿人单方收受行贿人所送钱物。本案公诉机关 认定的受贿事实中,只有贾裕民收受行贿人所送的现金,是行贿人单方向贾裕民送钱,贾裕民和行贿人之间“有来无往”,不 存在相互馈赠的礼尚往来关系。其二,礼尚往来是平等双方基于亲情、友情的正常人情往来,与职务、职权没有联系;而受贿 的本质特征则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本案中,给贾裕民行贿的均是贾裕民的下属人员,这些行贿人利用逢年过节之机 给贾裕民送钱,无一不是冲着贾裕民旗委书记的职务和职权“有备而来”,贾裕民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作为旗委书记的贾裕 民与其下属人员的这种送钱与收钱的关系绝非“人情”二字可以涵盖。其三,礼尚往来有其当时当地的社会基础,符合当地的 一般习俗。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奈曼旗,当地逢年过节相互馈赠一般在200元至500元。而本案中,贾裕民接受下属人员 所送的现金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上万元,与奈曼旗当地的习俗相差甚远,已远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典型的“权钱交 易”的受贿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行贿人给贾裕民行贿的原因、目的,是感谢贾裕民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利益或希望为其谋取利益,行贿人 证实的谋利事项以及奈曼旗旗委常委会研究人事问题的会议记录、行贿人的任命书等书证予以佐证,充分证实了贾裕民利用职 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贾裕民12起受贿,多是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行贿人为表示感谢所送,双方对行贿的 目的应属明知,是否经事先约定、行贿在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被告人贾裕民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 不能成立。

  “利为朋友谋”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贾裕民看来,老百姓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比 不上朋友、战友的私利。

  说到这一点,不得不介绍一下贾裕民的两位“亲密战友”:一个是被告人李炳辉,比贾裕民小7岁,大学毕业,19 98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副旗长,2004年2月任奈曼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以说是 贾裕民工作上的战友。另一个是被告人丁宝茹,女,大专毕业,原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经理,因其丈夫与贾裕民是战 友关系,生意上有什么事情自然而然地找贾裕民帮忙。

  1999年8月,丁宝茹得知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欲订购2万吨玉米,就让丈夫找贾裕民帮助联系货源。碍于战 友情面,贾裕民在知道奈曼旗粮食局局长曹云杰(另案处理)正组织人准备到内蒙古自治区商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情况下 ,便找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李炳辉及曹云杰商量,指使李炳辉与丁宝茹洽谈这笔生意。于是,曹云杰等人放弃了到自治区商 贸厅争取玉米出口指标的安排,开始和丁宝茹联系商谈玉米销售问题。贾裕民指令奈曼旗粮食局下属国有企业奈曼旗粮油购销 公司具体代理此笔生意。因娜华兴公司表示以大额存单方式结算货款,奈曼旗粮油公司经理韩某与丁宝茹便前往大额存单出具 单位、广东省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考察大额存单的真伪,但未发现该存单系在该营业部以贷定存虚开的情况。韩某将 考察情况向李炳辉汇报后,李炳辉同意奈曼旗粮油公司签订合同。同年8月30日,丁宝茹以通辽市通宝土产日杂有限公司的 名义同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与深圳娜华兴电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2万吨玉米的收购、销售合同。

  1999年9月,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从奈曼旗5家粮库调运的第一批5000吨玉米运抵福建厦门港。厦门公安局 水上分局发现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欲将该批玉米低价倾销,有诈骗嫌疑,遂将这批玉米查扣,并告知奈曼旗方面。贾裕民安 排李炳辉等人到广东省海丰县再次考察大额存单真伪,安排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处理粮食被扣事件。丁宝茹等人到厦门后,轻信 了娜华兴公司陈金现等人对低价倾销的解释,经请示李炳辉后,同意厦门警方将所扣玉米放行,使该批玉米被娜华兴公司以低 于进价的价格在厦门全部倾销。李炳辉等人到广东省海丰县调查,听信了附城营业部工作人员能兑付的谎言,没有查看有关存 单的手续,没有考察附城营业部的经营资质,也没有让其上级管理行出具有关证明,就对大额存单能够兑付信以为真。随同考 察的人员认为风险太大,建议终止履行合同,但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有大额存单做担保,回收货款不成问题,又害怕不履行 合同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就草拟了一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报告,电传回奈曼旗。贾裕民收到电报后,召开书记临时碰头会, 不经分析研究,便电话指示李炳辉继续履行合同。

  1999年10月24日,奈曼旗又向陈金现发送了第二批1.48万余吨玉米,又被陈金现等人在广州黄埔港低价 倾销。两批玉米共得赃款1900余万元,除付给奈曼旗粮油公司445万元、丁宝茹33万元外,余款均被陈金现等人挥霍 。丁宝茹收到的33万元货款,除去后来到南方追讨欠款的差旅费外,余款27万余元被丁宝茹侵吞,据为己有。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海丰县城市信用社附城营业部是一个违规设立的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人民币的独立企业 法人,而娜华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扬声器,不包括粮食购销。奈曼旗公安机关经过多方努力,仅追缴赃款、赃物30 余万元,于2001年六七月份退还给奈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经中央有关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多方协调,2 005年7月,广东省海丰县政府支付奈曼旗政府玉米款1450万元。

  经内蒙古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奈曼旗发运的1.98万余吨玉米,总价值为人民币2223.7万余元,扣减付给奈 曼旗粮油购销公司的445万元和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30余万元外,共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8万余元。此 外,在诈骗案发至2004年6月末,奈曼旗用于追索粮款、查办诈骗案件等费用为299.9万余元。

  然而,贾裕民、李炳辉、丁宝茹却认为,在玉米交付后,娜华兴公司支付了445万元玉米款,加上海丰县政府支付 的1450万元,共计1895万元,按当时奈曼旗的玉米收购价600余元一吨,奈曼旗一方不但没有损失,而且还有盈利 ,并没有造成控方指控的1700余万元的损失。

  检察机关并不认同这种观点。检察机关认为:奈曼旗方虽然收到了1895万余元的玉米款,但其中1450万元是 在中央有关机关协调下,广东省政府从维护民族关系,保护内蒙古农牧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由广东省财政厅作担保,指定由海 丰县人民政府贷款用于支付奈曼旗方的被骗玉米款项,因此追回的款项并不是从诈骗分子手中或是由附城营业部兑付,实际依 然是国家财政支出的,仍然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量刑过轻被指定异地受审

  2004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署名举报材料,对李炳辉、曹云杰进行初查,同年8月5日对 李炳辉、曹云杰立案侦查。2004年11月17日,经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丁宝茹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共犯与李炳 辉、曹云杰一案并案侦查。侦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贾裕民重大犯罪事实,于2005年3月21日,对贾裕民立案,与李炳辉 、曹云杰、丁宝茹案并案侦查。

  2006年1月10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对贾裕民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李炳辉、 曹云杰涉嫌滥用职权,丁宝茹涉嫌滥用职权、职务侵占一案提起公诉。

  2006年5月10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 并罚判处贾裕民有期徒刑4年;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李炳辉、曹云杰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职务侵占案件不属检察机 关管辖侦查范围为由,判决对丁宝茹职务侵占不予受理。

  2006年5月20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发还重审。2007 年1月16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交由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庭 审连续进行了3天,到11月1日才结束。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裕民利用其担任奈曼旗旗委书记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 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贾裕民作为奈曼旗旗委书记,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 有粮食企业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贾裕 民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对其个人财产人民币244.9万余元、美元5500元不能说清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构 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炳辉身为分管粮食工作的副旗长,违反国家粮食流通政策规定,超越职权干预国有粮食企业 的自主经营,给国家造成174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丁宝茹利用其担 任集体企业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企业的货款27万余元予以侵吞,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8年5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贾裕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 人李炳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丁宝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被告人贾裕民不 能说明合法来源的244.9万余元,美元5500元,受贿所得9万元,其他非法所得12万元。追缴被告人丁宝茹财产人 民币27万余元。

  本案给人们的启示

  从贾裕民的履历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贾裕民不满20岁就参军,在党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的战士,成长为党的 基层工作领导者。他先后任通辽市武装部部长、科尔沁区委副书记、奈曼旗旗委书记,2002年升任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 任。这20余年中,他曾为党和人民做了不少工作,党和人民也对其寄予了厚望。但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贾裕 民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以权谋私、大肆收受贿赂,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民风、党风、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 的社会危害;特权思想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也 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启示:

  1、要用好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一名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时刻牢记 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应该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而决不能利用人民给的权力去谋取个人私利, 决不能用人民给的权力去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否则,必将会遭到人民的唾弃和法律的严厉制裁。

  2、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也是贾裕民不正确地行使职权,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 要因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和减少权力滥用、滋生腐败的必由之路。要通过加强党内 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实施“多管齐下”,通过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 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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