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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名案的辩护手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09: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靳学孔

  案件背景: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违法土地案作为国土资源部首批公布的5起违法土地案件之一,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2005年,时任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的于志军因受贿539万元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两年 后,崂山区数千万元土地契税没有征收的事实又浮出水面,多名官员玩忽职守引起了各级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2007年9 月29日,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下,在泰安市监狱服刑的于志军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风口浪尖上的受贿案

  于志军,曾任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兼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崂 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2003年10月15日,于志军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被逮捕。

  2004年12月28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志军受贿案。经审理查明,于志军受贿45项数额539 万元,2005年1月于志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被查处和判决的还有原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原青岛市规 划局局长张志光。青岛市土地批租窝案一时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街头巷尾传闻沸沸扬扬。

  在于志军受贿案中,我的同事张青松律师为于志军辩护,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张青松律师提出了 认罪争取从轻处罚的总体辩护思路。在律师的法律帮助下,于志军认罪、退还全部赃款、检举揭发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一个 又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终于使于志军得到了最轻的处罚。于志军也充分认识到了高水平的专业刑事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在泰安监狱服刑期间,于志军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多次得到管教干部的表扬。两年的改造和监狱平静、有规律的生 活,使于志军能够静下来有更多的思考。但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突如其来的又一大案会降临到他的头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现崂山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数年间,竟然有数千万元的土地契税没有缴纳,给国家 造成了巨额的契税损失。之后,在监狱服刑的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再次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当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局的检察官到泰安市监狱提讯于志军时,于志军对“没有缴纳土地契税就给予办 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但令他不可理解的是,办理好一个土地使用权证,要经过多人层层把关,这么多的经办人中,既有职务比自己低的主 管副局长、科长、办事员,也有比自己职务高的主管副区长,最初的审查和最终的决定都不是自己,为什么单单要由自己承担 契税不能缴纳的责任?

  当事人的情绪波动

  缴纳契税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崂山区是一个人人皆知的事实,崂山区政府还负责召开过有崂山区国土资源局、财政 局等单位参加的会议。为了开发、建设崂山区,缴纳契税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可以说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收不收契税完全不是 于志军一个人能够决定的。

  所以,于志军心里比较踏实,认为不可能追究自己一个人的责任,既然其他相关的经办人都没有问题,自己也不会有 什么问题。

  负责提讯的检察官走后,于志军对刚刚结束的提讯逐渐感到了不安。他立即向管教请示,要求联系家属,要求家属立 即到北京委托曾经为他辩护的张青松律师。

  于志军的妻子得到消息后,她第一个感觉就是人们都把于志军来当成了“替罪羊”,想以追究于志军来保护其他责任 人都不被追究。在与我们沟通的过程中,她一直坚信如果其他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肯定不能仅仅追究于志军一个人的责任, 只要坚持要求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于志军的案件就有了希望。

  但是,面对检察院玩忽职守罪的指控,面对造成国家契税损失993万元的犯罪事实,仅仅要求追究其他责任人就能 够使于志军的案件出现转机吗?这是为于志军争取最好结果的砝码吗?

  律师当然不能像当事人那样感性地分析和把握案件。于志军和其妻子多次向律师提出,要求以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的方式促使办案机关不再追究于志军的刑事责任。

  从日常生活经验看,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没有任何过分之处。但是,作为律师,我意识到:在法律上,这样的推理 是没有依据的,其他人没有被追究或目前没有被追究不是一个人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充足理由,给于志军辩护必须有更充分的 依据。如果顺从或坚持于志军的思路,辩护意见很可能轻易被驳回。

  律师的预见很快得到了印证: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多出了一份《说明》。该《说明》的内容为:如何追 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已经有了统一安排。也就是说,其他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于志军不要有心理上的 不平衡。

  于志军认为最有力的理由轻易被检察院否决了,于志军的信心似乎被击溃了,陷入了极度失望中。

  法庭上的激烈辩论

  在2007年10月22日的开庭审理中,我和同事张青松律师出庭为于志军辩护。

  我们首先从于志军在众多经办人参与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出发,深入、准确分析了于志军是否有 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我们巧妙地利用检察官提供的契税统计表,说明了于志军不仅没有玩忽职守的行为,比较之下,于志军 要比他的前任和后任更勤于职守、忠于职守。

  我们指出,在崂山区政府为了开发、发展崂山区而对缴纳土地契税放开政策的情况下,作为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的 于志军仍然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契税的缴纳出现了大幅度增长。这样有效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

  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我们如果准备作无罪辩护,第一个需要证明的就是于志军不存 在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玩忽职守罪要求有重大损失,起诉书指控因为没有缴纳契税给国家造成了993万元的契税损失。如果确有此损失, 不论于志军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起多大作用,他都不可能被轻判。因为对于玩忽职守的被告人,造成200万元的经 济损失就属于损伤特别重大,要在3~7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如果不能阻止对于志军的定罪,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降低 契税损失的数额。这样,才有可能为于志军争取尽可能低的处罚。

  辩护人从检察官提供的证据中发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缴纳的契税,在办好证后,有很多单位陆续缴纳了契税 ,并且,直到本案案发时,还不断有单位在缴纳契税。这说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缴纳的契税,还不是最终的损失。将案 发时没有缴纳的契税认定为以后肯定不能缴纳的契税并以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还为时尚早。

  这样,没有缴纳的契税的数额就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而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对于志军量刑的一个重要事实,不查清这 一数额,就不易判处较重的刑罚。

  好的结果也可以出人意料

  开庭审理后,为了尽快使没有缴纳的契税得以及时收缴,为国家挽回契税损失,也为了彻底使于志军不再为可以收缴 的契税承担责任,我们还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递交了律师申请,要求有契税征收职责的国家机关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有效地收缴目前尚没有缴纳的契税。

  我们的辩护得到了李沧区人民法院的充分重视,李沧区人民法院考虑到于志军对于土地契税没有缴纳仅仅起了部分作 用,以及目前没有缴纳的契税以后还可能缴纳的事实,在起诉书指控给国家造成993万元损失的情况下,对于志军定玩忽职 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件的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的辩护避免了于志军因993万元损失的指控可能面临的3~7年有期徒刑。于 志军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极为满意,因为虽然被定罪,但对他今后的服刑期限没有带来不利的影响。

  我们拿到判决书后,于志军的妻子激动地打来了电话,她说于志军终于可以安心地在监狱服刑了。

  多次会见于志军的我们很清楚,从到案后就认罪、积极接受处罚和改造的于志军,终于得到了他期盼已久的案件结果 ,这将更有利于他在监狱的安心改造和学习,对于志军来说,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作者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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