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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变化的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1日11:37  新世纪周刊

  要求赔偿成了敲诈勒索

  “杨晋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现金11万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的李琦说。

  在开庭审理中,杨晋山的辩护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江水认为,多维药业在劳资纠纷中存在违法行为,杨晋山发表的言论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畴,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杨晋山所发表的文章除涉及自己的维权过程之外,其他的都是从其他媒体搜集、转载,这些文章的内容早已公开,所涉及的事实并非多维药业的“隐私”、“把柄”和害怕公之于众的事件,不可能成为敲诈的条件。

  “杨晋山与多维药业一直协商解决劳资纠纷,并最终达成了6.5万元的协议,而且意图通过公证这一合法途径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证明杨晋山并非强行索要。”赵江水对《新世纪周刊》说,整个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就是杨晋山和多维药业法务部刘兆鹏的电子邮件往来,“能够证明双方是在进行协商”。

  本刊从警方卷宗中获得了这些电子邮件的影印文本,在2007年4月4日,刘兆鹏这样对杨晋山写道:“今天我刚和老总说过了,老总让我和你商量一下,看能不能推几天,这几天事情太多也很棘手,如果可以的话下周三一定把协议签了,并且同时把钱给你。这是老总的原话。不知道你愿意吗?希望你考虑一下,也多体谅我们的难处,谢谢!”

  同一天的另一封邮件中则这样写道:“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你协商,我们前期已经达成了很好的共识,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我想我们一定会有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至于提出10万元精神损失费是否过高,这可以由法院来裁定。”赵江水说,中国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支持当事人可以就精神损失提出诉讼主张且没有上限标准,当事人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主观赔偿标准。

  “以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作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标准显然不符合常理,如此定论没有法律依据,属典型的主观归罪。”赵江水说。

  赵江水还坚持认为,在公安机关控制了抓捕现场后,杨晋山根本拿不到赔偿金,多维药业支付11万元并非受到恐吓,而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诱捕杨晋山,支付的11万元与杨晋山发表文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另外,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杨晋山接受这样的审判是不公平的,他是无罪的。”赵江水说。对此,永宁县法院的说法是,“被告人杨晋山实施犯罪行为地虽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但其犯罪行为损害结果地在本院管辖区内,故本院对此案具有审判管辖权”。

  王义和他的多维

  身为多维药业法人兼总经理的王义,在当地是知名人士。在银川政协的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的“委员风采”一栏中,有着对王义的介绍:“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左旗人。大专文化,制药工程师。现任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永宁县人大代表,银川市工商联副会长,自治区工商联执委,银川市九届政协常委。”

  1996年,王义开始组建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了宁夏民族药物研究所,致力于民族藏药的研制开发,2000年新建了宁夏多维泰瑞有限公司,开始进入兽用抗生素行业。

  原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来多维药业参观视察之后,在2000年度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上给予多维药业生产的洁白胶囊较高的评价。

  王义的这家企业很快被评为银川市重点保护企业。

  2006年1月8日,银川晚报题为《市政协委员王义 ——发展非公经济创造中国药业奇迹》报道称,“他(王义 )在政协常委会和各种调研视察中,积极参政议政,多次认真撰写委员大会发言稿,就发展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建言献策,引起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走进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白色的墙壁上,挂着宣传标牌:“创造社会财富,服务健康事业”、“观念是资源,意识是资本”、“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工作、学会创新??”、“人为企业之本,我为企业贡献”等等。这些都是总经理王义亲笔所书。

  王义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做企业,就是做人,只有做好了人,企业才能做成功。”

  2000年,多维药业实现销售收入3814万元,创税达189万元,资产总计达到1.06亿元。“宁夏自治区政府及各级领导给予了公司充分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将之列入自治区21家非公有制重点保护企业。”

  2007年5月24日,银川市社科联在全社会组织开展银川市投资创业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永宁县委宣传部推荐的投资银川先进人物是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义。

  在官方的口径中,“被推荐的这些先进人物都是在我市(银川市)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巨大成绩的优秀人才 ”。

  几经变化的罪名

  多维的报案让永宁公检机关非常重视。

  2007年9月14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7)第88号起诉书指控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杨晋山提出管辖权异议。“我被捕是在北京,发博客是在广州,怎么说也轮不到永宁法院来审判我。”杨晋山说。

  2007年9月26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

  2007年10月11日,永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晋山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杨晋山不能认同这样的定罪。他在自辩书中提到,“(发表在其博客上的内容)是根据本人亲身经历所写,还有的则是转摘自权威媒体和国家医药管理部门的公告??其大部分内容早已见诸于媒体,根本不是不为人知的‘隐私’”。

  杨晋山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如果不是虚伪事实,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2007年11月4日,永宁县检察院决定撤回对杨晋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起诉。

  此时杨晋山身在看守所,还没来得及松一口气,2007年11月8日,永宁县检察院又再一次以敲诈勒索罪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对杨晋山的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杨晋山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2月2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银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永宁县法院作出的(2007)永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发回永宁县法院重新审判。

  永宁县法院于是立案,但这时,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却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08年3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

  检察院一次次撤诉又一次次公诉的同时,杨晋山依旧被关在看守所里。

  2008年4月21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又以永检刑诉字(2008)第36号起诉书指控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再次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宁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2008年6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我能获得清白吗”

  2008年6月23日,永宁县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杨晋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在这次一审判决的判决书中,确认了杨晋山与多维药业之间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进行联系。“杨晋山电子邮箱中刘兆鹏发给杨晋山的协议文本,证明双方已达成了6.5万元解决问题的意向。”

  “2007年3月,多维药业公司委托公司驻北京办事处法务部的刘兆鹏与杨晋山就停止发表文章和补偿问题进行协商,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了以6.5万元解决问题的意向,刘兆鹏也草拟了6.5万元的协议文本,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杨晋山,杨晋山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答复,表示同意,并多次催促多维公司签署协议付款,但多维药业公司一直未和杨晋山签署协议。”永宁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2007年4月4日,多维药业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2日,被告人杨晋山应约到多维药业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该公司支付的11万元现金后,被永宁县公安局抓获,所得赃款被查扣,现已发还多维药业公司。”永宁法院确认,这些都是事实。

  永宁县法院认为,“杨晋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在互联网上转载、发表不利于他人的文章言论为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现金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4.5万元犯罪数额的认定,判决书指出:“双方产生了劳资纠纷,杨晋山为解决纠纷,求得赔偿,虽然在个人博客中发表了多篇不利于多维药业公司的文章,并最终收取了多维药业公司的11万元,但毕竟双方就劳资纠纷的解决进行了多次协商,并达成了6.5万元的意向性协议,尽管双方未签署协议,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但支付6.5万元解决纠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是杨晋山强行索取,非法占有,因此,应将6.5万元从11万元中扣除,不做犯罪数额认定,被告人敲诈数额应当认定为4.5万元。”

  宣判后的第10天,即7月3日,杨晋山被取保候审,走出了羁押长达14个月的永宁县看守所。

  杨晋山70多岁的母亲,身体不好,“我没敢告诉她。”杨晋山说。他的妻子,现在广州一家公司做电子销售员,月收入2000多元。这一年多来,杨晋山的官司,让这个家庭更加困难。

  对于现在的审判结果,家人和一些朋友都来劝他,“好歹可以不用坐牢了,就算了吧,再上诉还要花钱花精力。”“ 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了,就算有一天,真的给你昭雪了,你或许也感觉不到期望的那种轻松和喜悦。”

  但杨晋山不服,他决定上诉,“现在是不用坐牢,但毕竟还是有罪之身,我不能背着莫须有的罪名一辈子,我要清白 ”。

  8月3日,他的上诉已经得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8月13日中院二审将第一次开庭。

  “我真的没有钱了,再请律师,全得四处借债了。”杨晋山坐在沙发上,弯着腰,低头抽烟。

  一旁,他一审时的律师赵江水有些激动:“一个普通人,遭遇一个地方的强制企业,维权成为一个困难的事情,公权力有可能在复杂的关系网下被寻租,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杨晋山,每个人都可能会遭遇类似的问题,我们在为他辩护,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实际上是为我们自己。”

  此时,杨晋山直起来腰,手里捏着快要烧尽的烟,焦虑地问:“你说,我这事,还有获得清白的那一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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