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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14:43   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自杀不是工伤

  于是,杨涛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

  “人都死了,再多的赔偿意义又有多大?我们要求单位认定工伤,主要是想让杨涛死个明白。当然,也是想让孤儿寡母有口饭吃。”

  2007年5月,海淀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的头顶部皮裂伤3cm的伤害为工伤;对于杨涛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海淀劳保局的认定,让杨涛的亲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涛遭受工伤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脑震荡表现,同时出现了精神异常。对此,单位未及时安排作进一步的医学检查,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

  于是,愤怒的杨家人一纸诉状,与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

  法院判决的结果让杨家人再次失望了。

  律师质疑

  同样,为杨家人负责代理此案的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对于一审法院的认定,也表示强烈质疑。

  在黄律师看来,杨涛的死亡应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杨涛是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因为工作而受的伤,由于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科学、合理的治疗,致使伤情加重,进而直接导致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件不可分割的三个阶段,因此杨涛的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把三个阶段分割开来,前面是工伤,后面的不是工伤,让人匪夷所思。”

  于是,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淀劳保局关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的认定,同时撤销12月15日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要求其“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工伤认定的争议

  终审结果出来之后,也让很多关注此案和杨家人遭遇的人们感到欣慰,评论人士认为,北京市一中院对杨涛“自杀事件”处理,是一起十分典型的人性化审案案例,是一部人性化的司法样本。认为北京市一中院能够在劳动部门已经作出行政行为,认定杨涛自杀不能作为工伤的情况下,重新认定杨涛的自杀属于工伤,要求劳动部门重新处理,体现了人性化的办案原则。

  《法制周报》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专家、博士研究生导师贾俊玲教授。贾教授对于此案有着不同的看法,贾教授认为将抑郁自杀判决为因公死亡有待争议。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定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结果。杨涛头部受伤,或者是单位没有给予及时治疗引发的症状都属于工伤范围的认定,但是杨涛最终的自杀行为却不能属于工伤范围之内。不可否认,杨涛的自杀与头部伤害存在一定的关系。由于头部受伤未得到有效的医治,出现严重的抑郁情绪,最终自杀。但显而易见的是,头部受伤与自杀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杨涛的死亡并不是因病情加重、恶化而自然发生、不可避免的,而是在受伤与死亡之间加入了一个中介环节——杨涛的自杀行为,所以,杨涛的死亡归根结底是由他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头部受伤只是一个条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原因。

  (《检察日报》李曙明对本文亦有贡献)(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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