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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提前下班时遇车祸身亡被拒绝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3:01  现代快报
工人提前下班时遇车祸身亡被拒绝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快报近日曾报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后,该不该认定工伤让法院犯难。可事实上,“第14条”让法院伤脑筋的远非这一处。“上下班途中”这一过于宽泛的表述,在实践中同样引发争议。

  去年,无锡的两名工人提前下班,不幸的是,他们都在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劳动部门对两起不同的事故都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然而到法院后,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

  不管是什么结果,有关部门都应当努力细化法律条文,减少矛盾争议。统一执法尺度,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陆先生死了 没算工伤

  2007年11月24日晚上11点多,夜深人静,无锡盛岸西路上行人稀少。尖锐的刹车声划破宁静,一名中年男子倒在血泊中,赶来的交警发现,他被机动车撞倒后当场死亡。

  死亡男子姓陆,是无锡一家企业的职工。当天,陆先生上的是中班,按照厂里规定,他应当是下午4点上班,夜里12点下班。事发当夜,陆先生提前下了班,他没有请假,直接离开了单位,却不幸踏上了不归路。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妻子在悲痛之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向单位主张工伤申请。单位向无锡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看上去,职工家属和单位都认为,陆先生的死算工伤。可是出人意料的是,今年1月底,劳动部门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厂里的规定是12点下班,而根据交警的认定,陆先生遇难的时间是11点出头。劳动部门的理由是:陆先生早退,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陆先生妻子迅速向政府申请复议,但结果是维持。今年5月,陆先生妻子将劳动部门告上无锡南长区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具有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应当包括“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陆先生当天没有经过请假,擅自在工作时间离厂,应属于早退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使他早退,也不能否认‘下班回家’的客观事实,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于下班途中,发生的时间也属于他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这怎么就不叫工伤呢?”陆先生妻子提出了上诉。

  今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赵女士死了 算了工伤

  仅仅在陆先生案件判决一个月后,无锡中院二审判决了又一起工伤案件。虽然案情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法院却认定构成工伤。这是怎么回事呢?

  赵女士是无锡一家毛纺厂的职工。去年2月6日晚上7点15分,她与同事一起提前15分钟下了班。10分钟后,当她骑着自行车来到惠山区前洲镇中兴北路沪宁高速公路桥洞下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几天后不治身亡。

  去年10月,她的丈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在调查后,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同样是她在事发当天早退。此案经过政府复议,今年4月来到南长区法院。赵先生起诉劳动部门,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发现,毛纺厂规定的下班时间的确是晚上7点半,可是这家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却是早上7点半。单位竟公然违反劳动法,要求员工一天工作1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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