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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将出台统一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1日03:01  现代快报
江苏高院将出台统一细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仅仅早走了15分钟,只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仅因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就否认她下班回家这一事实。况且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她提前下班的情节并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法院认为,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在于保障受害职工利益的原则出发,可以认定赵女士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这回轮到单位上诉了,单位的代理人表示:“我们作为乡镇企业,实施的是按班组定额的计件工资,平时实行类似综合工时制的工时制度。这样的工时制度在我们这里是普遍现象。她在没有正常请假的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女士提前15分钟下班,但考虑到这家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8小时,因此将事故时间认定为下班合理时间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的。今年10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合理”合不合理

  引人注意的是,两起工伤案,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的一条规定,都成为原被告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的焦点。更加值得深思的是,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将这一规定视为对自己有利。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两个合理”成为目前江苏劳动法律界公认的原则。然而,究竟什么是“合理”?看似简单的问题并不简单。

  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明文说,在单位一方看来,你职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翘班”,显然不是合理时间。而在职工一方看来,不管迟下班早下班,受伤时间都是发生在下班的时间,有没有违反厂规是一回事,而算不算工伤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假设职工在下班路上违反道交法受伤,同样能被认定为工伤,有无违反道交法与算不算工伤没有联系。在职工一方看来,这与提前下班的道理是一样的。”张明文解释说。

  记者了解到,无锡法院遇到的这一难题并非个别现象,在江苏不少地区的法院,这样的工伤认定案已经真正成为让法官苦恼的案件,以至于不同地区的法院常常出现观点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据记者了解,为了更好地审理此类纠纷,对目前宽泛的法律进行研究,以便统一审判尺度,江苏高院将于近日召集各地法院统一研讨,以便出台统一的细则。

  快报记者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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