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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在公交站台连撞5人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00:50  生活新报

   今年7月1日,云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袁鹏,醉酒后驾驶单位的桑塔纳轿车回家途中,在金碧路上逆行驶上公交站台,将正在等候公交车的5名市民撞伤。事发后,袁鹏很快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袁鹏提起诉讼,昨天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同时,在此案中受伤严重的女交警朱春丽和她3岁的女儿还对袁鹏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

  公交站台连撞5人 肇事司机被控交通肇事罪

  7月1日晚上,袁鹏从西坝路的狗肉火锅店吃饭出来,驾驶他所在单位车牌为云AA6569的桑塔纳轿车,搭载一位朋友由西坝路驶往佳园小区。

  袁鹏驾车在金碧路行驶,并逆向驶入公交车专用车道,20时35分,行驶至靖国新村公交站台处时,袁鹏驾车突然驶上公交站台,连续将站台内候车的五名市民撞伤。撞人后,车并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向前行驶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以及路中间的隔离栏,又继续向前行驶,没有减速停车。袁鹏被警方抓获后,经检验,他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18mg/100ml。

  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袁鹏犯有交通肇事罪,并且,因为肇事后逃逸,而应该加重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被告人袁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几名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袁鹏酒后驾车,逆行冲上公交车站台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并且在肇事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诉人提出,袁鹏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讯问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袁鹏的辩护人表示,袁鹏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虽客观存在,但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撞人而驾车逃走、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驾车逃走、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这三点上均应认真考虑。

  肇事司机喝酒 神志不清

  肇事后被追赶 害怕被打 开车逃逸本能反映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被告人袁鹏的辩护人认为,首先袁鹏肇事是在喝醉了酒的前提下发生的,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当时袁鹏已经处在深度醉酒的状态,这从其酒精检验报告上可以清楚的看到。当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这已经超出醉酒标准将近3倍了。”

  辩护人称,公安机关在抓获袁鹏之后,并未立即对其进行询问,“这是因为当事人已经无法清晰的表述,已经处在神志不清,反应迟钝的情况之下。”

  其次,事发后,严鹏又启动车辆往前逃窜,并非是害怕收到法律的制裁,而是“从后视镜里看到有很多人朝我的车跑来,害怕被打。”辩护人表示,袁鹏这时的逃逸是一种本能的驱使。

  第三,辩护人认为虽然袁鹏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但鉴于其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所以教育挽救的方式完全可行。同时其也认为袁鹏在被公安机关询问之时能主动如实交代罪行,系自首。

  对于辩护人所称袁鹏当时处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公诉人并不认同。其表示袁鹏停车后曾对副驾驶座上的朋友曾某说:“事出大了,我开车撞到人了。”公诉机关认为从这一句话上可以看出,袁鹏当时意识尚存。而被告严鹏则称自己当时确实意识模糊,“我知道自己撞到了东西,至于是人还是其他东西我就不知道了。至于我从火锅店出来怎么开的车,怎么冲上的站台,最后停在了哪里,公安机关怎么抓到的我,我都一点印象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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