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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枪支走火误伤村妇 公安机关判定不予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8:20  南海网
刑警枪支走火误伤村妇公安机关判定不予赔偿
邓志秀在事发现场

  核心提示

  2004年6月12日晚,海南省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刑警大队原指导员王某、民警陈某等人到兴隆华侨农场六区44队职工邓志秀家执行公务。因枪支不慎走火,造成邓志秀轻伤。

  案发后,王某被免去指导员职务,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万宁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法院也驳回了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

  邓志秀不能接受这一处理结果。4年多来,她多次到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公正处理此案,并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专门对此作出重要批示,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在今年开展的“万宁市领导大接访”活动中,邓志秀再次将此事反映到信访部门,最终于近日获得了一笔9万元的生活救助款。

  案情回顾

  刑警抓“偷胶贼”枪支走火

  2004年6月12日下午,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华侨农场44队邓志秀家涉嫌偷胶水。于是,王某便带民警陈某一起出警到44队进行检查。他们先到队长陈某家里,将有人举报邓志秀夫妇偷队里胶水这一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队内的护林保胶员郑某配合一起去。

  当天晚上8时许,王某、陈某和郑某一起到了邓志秀家。王某向邓志秀家人说明来意后,要求他们配合调查。邓志秀说是她家12岁的小孩捡了些胶水,已制成3块胶块放在房子里。王某对邓志秀的丈夫傅万宏说:“你将胶块装好,用摩托车运到兴隆分局接受处理。”傅万宏当即表示不同意去。后来,王某拿出手铐铐住傅万宏的一只手。

  邓志秀见状,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欲对王某的行为进行阻止。王某和陈某急忙松开傅万宏向后退。王某一边退一边拔出手枪。在王某和陈某跟邓志秀夫妇发生冲突的过程中,陈某夺下邓志秀手中的刀,邓志秀就势蹲下去,王某用手抱住邓的腰部,并努力将其往上拉。

  就在王某拉邓志秀的过程中,由于邓在使劲挣扎,突然听到“砰!”的一声,王某手中的枪响了,子弹击中邓志秀,从其右小腹穿入,从右大腿内侧钻出。邓志秀当即血流不止,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邓志秀先后住院治疗28天,共花了7000多元医疗费。

  由于当时王某和陈某是兴隆华侨农场聘请来做护林保胶工作的。枪击案发生后,农场不但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还向邓志秀提出,农场愿意作部分经济补偿。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4年7月12日,万宁市检察院委托省检察院法医对邓志秀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邓的伤是右腰部贯通伤,为轻伤。考虑到有可能留下后遗症,建议几个月后复查。同年11月2日,海南省司法医院也作出鉴定为轻伤。邓志秀说,枪伤给她留下了右腿坐骨神经挫伤的后遗症,每逢刮风下雨,她就感到右腿酸痛、麻木,难以动弹。

  邓志秀出院后,向万宁市公安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确认王某枪击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安局赔偿20余万元。

  公安机关

  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民警王某开枪将万宁市村妇邓志秀击伤一事引起万宁公安局的高度重视。事发后,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展开调查,免去王某兴隆分局刑警大队指导员的职务,行政记大过,并调到兴隆华侨农场某派出所当一般民警;陈某亦被行政记大过,同样调到某派出所当一般民警。

  经万宁市公安局查实,王某的手枪不慎击中邓志秀后,他迅速将情况向兴隆公安分局局长陈志明汇报。约30分钟后,陈志明局长开车赶到邓志秀家,将邓志秀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万宁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中,公安人员王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枪支制止邓志秀持菜刀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袭击的行为,是合法的。

  2006年6月15日,万宁市公安局根据调查的情况,认定王某不存在违反《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款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对赔偿申请人邓志秀的赔偿申请决定不予赔偿。邓志秀不服,遂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海南省公安厅以邓志秀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刑事赔偿复议条件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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