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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称民警行为不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08:20  南海网
检察机关称民警行为不构成犯罪
邓志秀在事发现场

  检察机关

  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某开枪击伤村妇邓志秀一案,引起省检察院的关注,省检察院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派人到万宁市监督、协助办案。2005年3月16日,万宁市检察院对此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使用枪支制止邓志秀利用菜刀对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进行袭击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在袭击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王某没有严格依照枪支使用的相关规定,手中继续握有上膛的手枪,最终导致枪支走火,这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考虑到王某玩忽职守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对王某不予立案。

  据主办该案的万宁市检察院渎职局一位办案人员透露,在接到邓志秀关于她被民警开枪击伤的举报后,他们立即向省检察院报告,省检察院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并派人下来督查。当时他们认为此案应是故意伤害案件,但经过调查,他们认定民警的行为不是故意伤人,而是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构成刑事责任,所以检方才据此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人民法院

  驳回刑事自诉维持原裁定

  在得到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后,邓志秀表示不服。随后,即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自行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邓志秀未能提供王某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证据,并且检察院不作为渎职案件立案,只认为王某是使用枪支不当、疏忽大意而导致枪支走火击伤邓志秀。因此,王某不存在主观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005年7月26日,万宁市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驳回邓志秀对王某的起诉。邓志秀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2日,海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邓志秀期望采取上访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结局

  大接访解决4年遗留问题

  “既然检察院认为‘王某玩忽职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那就说明他开枪存在过错,所以他必须为我的枪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邓志秀认为,公安机关不予赔偿的做法不合情理。于是,她多次到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等单位上访。

  2005年9月22日,海南省政法委给邓志秀出具复函。函称:“邓志秀同志,您于2005年9月1日向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钟文同志反映的有关问题,钟文同志已作批示并转省公安厅处理,请您直接与省公安厅联系。我委也将对本案跟踪督办。”

  在今年开展的“万宁市领导大接访”活动中,邓志秀再次将此事反映到信访部门。万宁市委书记李秀领对此事非常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近日,万宁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符平亲自督办此事,经多次与邓志秀及家人沟通协商并达成了协议,决定由公安机关一次性付给邓志秀9万元生活救助款,至此,历经四年的遗留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在救助款发放现场,邓志秀脸上露出了“迟来的微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表示对万宁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处理表示满意。□本报记者罗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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