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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女方存在过错赔偿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9日02:12  华龙网-重庆晚报

  没有报警>>>

  法院判女方过错

  法院对这起民事索赔案很重视,法官很谨慎地了解了当时的情况。

  开庭时,白兰回忆了当时跳河的情景:两人跳河后都开始后悔了,就不停地喊救命,但因夜深而无人施救。白兰称,两人相约自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呼救和报警也不是她必须承担的义务。张晓起的死是溺水而亡,在夜深人静的情况下,就是呼救了、报警了也不起作用。张晓起是自己要去死的,和她无关,自己不该赔这笔莫须有的钱。

  石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兰不顾张晓起的劝阻,坚持要找张妻挑明两人的不正当关系,并且在张晓起送她回家后又不准其离开,声称死也要跟着张晓起,白兰的行为对于张晓起的精神崩溃并产生自杀的念头构成了一定的原因。两人相约自杀,白兰明知张晓起要自杀却没有阻止,自己上岸后由于怕承担责任而没有呼救和报警,对张晓起的死有一定过错。

  今年6月,石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9万余元,判决白兰承担3成的责任,共8.8万元。

  双方不服>>>

  违法还是仅悖道德

  张家和白兰均不服一审判决,都提起了上诉。

  张家认为白兰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6成。张家在上诉状中表示,白兰没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良俗,威胁要挑明两人之间的情人关系,一而再、再而三的威胁,才使张晓起有了一了百了的念头。

  市四中院开庭时,张家声称,两人邀约自杀时,白兰询问如何死法,还将张晓起拉下堤坝的栏杆,张晓起的生死已经由白兰完全掌控。从白兰的说辞就可以看出,张晓起的死就是白兰不作为所造成的。

  白兰则将责任扣在了张晓起的身上。她说,张晓起是有妇之夫,但长期纠缠她,而且死亡结果也是他自己造成的。事发时,张晓起爬栏杆时她还去拉了的。跳河后,自己不会游泳,而张晓起会游泳,她是在张晓起的推力下才得以逃生的。“他是溺水死亡的,和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白兰拿出石柱县警方的调查作为证据,该证据表明,溺水自杀是张晓起死亡的唯一原因。白兰认为自己对张晓起的死既无违法行为,也没有过错,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在谈到自己和张晓起之间的婚外情时,白兰认为自己只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但没有违法。况且,张晓起是40岁的人了,有选择生和死的权利,自己没有责任和义务去阻止其自杀。

  终审判决>>>

  女方赔偿8万元

  双方争议的焦点仍然是白兰在与张晓起相约自杀过程中是否构成侵权。

  市四中院查明,事发时已是凌晨3时多,白兰在与张晓起相约自杀途中后悔,上岸后,虽然岸上已经有人在晨跑,但白兰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

  市四中院认为,虽然白兰对张晓起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实施加害手段,但其自杀行为是与张晓起相互约定的,而张晓起产生自杀的动机是白兰强烈要求他向妻子挑明两人的婚外情关系,所以,白兰负有制止张晓起自杀的义务。

  法院还认为,白兰在与张晓起共同实施自杀过程中,白兰临时后悔逃生后,应该呼救和报警,应该想方设法救张晓起。主审法官解释,这种义务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而是基于白兰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然而,白兰在整个相约自杀过程中,既没有劝阻张晓起放弃自杀,逃生后有条件呼救和报警也没有采取措施。

  法院认定,张晓起自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己对生活产生绝望,但白兰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10月底,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7万余元,白兰仍要承担3成的责任,金额为8.2万余元。(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姜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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