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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诈骗第一案”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1日12:59  法制与新闻

  补填“断档”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竟然是一条生财之路!北京市一家公司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有“空子”可 钻,便使用虚假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为多人办理退休手续,从国家骗取养老金。

  2008年10月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被分别以诈骗罪判处13至14个月 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刊记者)凌锋 (本刊通讯员)席剑轩/文

  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职工每个月的缴费情况都是由人工填写在红色封皮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 1997年后,改为电脑建库,并将原来的内容补登录入电脑。因此,1992年10月到1997年12月之间的缴费情况 ,只能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确定。

  正是看准了这个“空子”,北京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找到一条生财之道,竟然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职工养老 保险手册等文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多名北京市民补填这段“断档”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其中,两人办理退休后从社保经办 机构多领取养老金近4000元,6人正在等待办理退休手续。

  案发

  时间回溯到2007年8月初的一天,北京恒金豪经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恒金豪公司)的职员李英,赶到位于北京市 西直门南小街的北京市西城区社保中心,径直走到征缴窗口,递给工作人员一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其他一些材料,要求为该 公司职工刘某补填1992年10月到1997年12月之间的养老保险。

  西城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便留下这些材料。

  李英走后,该工作人员又仔细地看了看这本养老保险手册的彩色复印件。这一下,还真发现了问题:手册中的信息像 是同一个人连续填写的。

  而实际情况是,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必须一笔一笔定期手工填写,每次还要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工作人员立刻调出恒金豪公司所有的办事记录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近一年来,恒金豪公司已经为8名职工办理了 补填手续。其中,2名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他6名正在等待办理退休手续。

  自电脑建库以来,社保经办机构经过努力,基本上为所有的参保单位办理了补填手续,这家公司竟然还有这么多职工 的缴费记录没有录入电脑,这似乎不合常理。

  于是,工作人员进一步核查了养老保险手册上的信息。结果发现:手册上登记的核查人根本不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 人员,手册上登记的企业也没有这些职工的名字。这些信息都是伪造的。

  意识到事态严重,工作人员立即向上级作了汇报。经进一步查证后,西城区劳动保障局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了 案。8月9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李英。8月10日,李英被刑事拘留。

  据李英交代,她是受恒金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萍的指使办事,这些养老保险手册来自于一个叫高静的女子。警方经 过进一步侦查,李凤萍和高静进入警方的视野。然而,当警方准备依法传唤她们时,李凤萍和高静却突然消失了。

  经警方努力,终于找到了李凤萍和高静。8月28日,警方依法传唤了李凤萍,次日对其刑事拘留。9月11日,警 方依法传唤了高静,次日对其刑事拘留。至此,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一起涉及多人的案件被揭开“面纱”。

  “生意”

  这起案件的关键人物是李凤萍,其为北京恒金豪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李凤萍交代:2002年前后,她在 给亲戚找工作时,认识了北京玉达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玉达信公司)的高静,这家公司负责给人介绍工作。2004 年4月,她也进入玉达信公司工作,成为高静的同事。2004年9月,高静离开玉达信公司后,仍与她保持密切联系。

  2006年初,李凤萍买下这家公司大部分股权,摇身一变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即将公司更名为北京恒金豪 经贸有限公司。

  在工作中,李凤萍和高静都发现,社会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费满一定年限后才能在办理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而有 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在某段时间内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出现社保“断档”,影响退休后的待遇。这种“断档”,个人不能补 缴,只能由公司办理,这些人为了补上“断档”,想方设法通过公司办理。

  正是看准了这一点,2006年4月,李凤萍与高静商议,打算开辟补填“断档缴费记录”业务。“有人想补缴养老 保险费,公司可以帮助办理。有人想挂在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也可以帮助办理。”对于当事人交来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 的钱款,她们并没有打算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而是想装进自己的腰包。

  2006年6月,李凤萍让公司职员李英到西城区社保中心开立社保账户。为什么选择在西城区社保中心开户呢?李 凤萍是这样想的:“东城区社保中心(办事)人多,不太方便,而西城区社保中心(办事)人少,办事效率高。所以决定在西 城区社保中心开户。”

  然而,当李英拿着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到西城社保中心 办理开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她:恒金豪公司注册地在东城区,不能在西城区社保中心开户。回到公司,李英向李凤萍做了 汇报。李凤萍考虑之后告诉她:“你把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利用复印件改成西城区随便一个地址,再把组织机构代码 证副本上同样进行改动。然后利用修改后的复印件,再去办理开户。”

  随后,按照李凤萍的指使,李英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后,用电脑打印出一个西城区的假地址,裁成纸条后贴在复印件 的注册地址处,注册号也是同样的手法。然后再把贴好的复印件进行复印。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也如法炮制。接着,李英 带着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赶到西城区社保中心,骗过工作人员,顺利地办 理了社保开户手续。办完手续后,除了留在西城区社保中心备案的一份,李英将其他复印件销毁。

  发财

  “平台”有了,下面就是开展“业务”。随后,李凤萍及李英把“业务”的目标锁定在“1992年10月到199 7年12月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填业务”。

  据李凤萍等人交代,她们的“业务流程”是:拉来“客户”后,先把“客户”的档案转到恒金豪公司,再把“客户” 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基本信息提供给高静,由高静填写好养老保险手册,再由李英持养老保险手册和其他表格、材料,到 西城社保中心办理手续。

  于某和律某都是恒金豪公司的“客户”。1992年至1997年,北京市民于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受政策限制, 他无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2006年10月,得知恒金豪公司能够补缴养老保险费,于某便与她们联系。之后,于某按要求将自己的档案和一 笔钱交给李英,李英又将这些东西交给了高静。不久,高静便拿来一本养老保险手册,上面有于某的姓名、照片等资料。其中 ,于某在1992年至1997年的“缴费记录”被全部“补齐”。于某的地址是“北京市摩擦材料厂”,在北京市朝阳区社 保中心缴费,朝阳区社保中心的核查人是王某。拿着这本养老保险手册,李英到西城区社保中心为于某办理了“补填缴费记录 ”手续。凭借着这5年的缴费记录,2007年3月,于某顺利地办理了退休手续。后经查实,于某并不是北京摩擦材料厂的 职工,朝阳区社保中心也没有王某这个人。

  另一位北京市民律某办理补填的经历更具戏剧性。2006年底,律某在家附近的自由市场遇到了一位初中同学,两 人在一起聊天时,这位同学就问他退休没有。

  律某说,他曾因犯罪被判刑,在监狱服刑多年。刑满释放后,虽然参加了工作,但服刑期间没有参加养老保险,不能 办理退休,这也是他的一个“死结”。他的同学一听,便说能帮他办这件事。

  随后,通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律某的档案等材料转到了恒金豪公司,由高静找人将律某1992年至1997年的 “缴费记录”全部“补齐”,而李某拿着“补齐”的养老保险手册到西城区社保中心办理补填缴费记录手续。2007年6月 ,律某办理退休手续。案发时,律某已领取养老金891元。

  据不完全统计,利用这种途径,恒金豪公司共为8人办理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填业务,其中2人领取了养老金。经 查实,李凤萍等人还以为他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名义,骗取两人5万元。

  2006年12月,戴某通过关系介绍认识了李凤萍,得知恒金豪公司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就希望能给哥哥办理补缴 养老保险。李凤萍答应后,戴某带着2万元现金和哥哥的档案、材料到恒金豪公司交给了李英。孙某是恒金豪公司所在大楼的 物业工作人员,跟李凤萍很熟,关系也不错,知道李凤萍经常给别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2007年1月,孙某找到李凤 萍说:“我这一段时间(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也没有养老保险,你帮我补缴上。”李凤萍答应帮他办理, 并收下孙某3万元人民币。案发时,戴某的哥哥和孙某并没有达到退休条件,因此没有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

  受审

  2007年9月7日,李英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9月28日,李凤萍和高静也经检察机关批准被逮捕。12月1 0日,西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李英、李凤萍、高静涉嫌诈骗罪,移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由于案情复杂,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检察机关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诈骗罪本身 就对证据的要求比较高,何况这个案子又涉及双重诈骗,被告人既通过提交虚假的养老保险手册诈骗社保经办机构,又通过隐 瞒使用虚假的养老保险手册、实际并未向社保部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

  2008年5月21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23日,该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上午9时整,李凤萍等3人一并被带上法庭。辩护人席上,坐着李凤萍为自己请的两名辩护律师。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凤萍伙同李英、高静分别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在西城区劳动保障局, 使用内容虚假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文件为于某、律某办理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填业 务,致使于某和律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多领取养老金近4000元。3人还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以为 他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名义,骗取两名被害人现金共计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凤萍、李英、高静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编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巨额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及公民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李凤萍低头认罪。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方面李凤萍低头认罪,说自己不该贪图小利,出具虚假材料让李英到西城区社保中心 开社保账户,也不该让李英为这些职工办理补填缴费记录手续。但另一方面,她又将诈骗的责任推到了高静身上。

  庭审期间,当法官问:“你们公司有这项保险补填业务吗?”

  “没有,我当时觉得就是帮朋友忙而已。”李凤萍说,但她并不否认有牟利的意图,承认自己从中获利1万余元,但 这些钱都被她花了。

  “我听高静说可以搞到手册,就请她拿手册,当时不知道手册是假的。”李凤萍还如此推诿责任。

  对此,检察官反驳说:“李凤萍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办理这种业务,说自己不清楚不合常理;何况李凤 萍在玉达信公司工作时,就已经熟悉这些业务,还给别人办理过,怎么会不了解呢?这是狡辩。李凤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年龄也比高静大,不可能高静说什么,她就做什么,这也不符合常理。”

  当检察人员反问:“你能推得了吗?”李凤萍无言以对,表情很尴尬,眼神也有些躲闪。

  法庭上,对于指控,补办断档保险的经手人李英表示认罪,但提供虚假养老保险手册的高静并不承认自己犯了罪。

  2008年10月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3人部分诈骗行为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此外 ,3名被告人的家属能主动退赔赃款,视为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13至14个月不等 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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