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担保凶猛!(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2日07:35  台海网

  专家说法

  没有代偿能力,也不能免责

  厦大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法律规定,只要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都推定为连带保证。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只要保证是合法有效成立的,保证人就应该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并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根据一定事由进行抗辩,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抗辩事由主要有: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届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人把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增加债务数额;借款合同当事人私下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另外,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上一页

[上一页] [1] [2] [3]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