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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斗殴身亡能否得到同伙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1:33  法制与新闻

  为帮助朋友夺回女友,他应邀替朋友“摆平情敌”,不料在呐喊助威声中遇刺身亡。事后,虽然凶手得到了法律的惩 处,但死者父母却深感不公,并以“邀请人及其他同伙均有过错责任”为由,将涉案6人告上了法庭,强烈要求他们共同赔偿 经济损失3万元。那么——

  郭丛生李菊凡/文

  热心助友遇刺身亡

  在没有发生那场打架斗殴事件之前,张乐根本没有预料到,热心助人,换来的是“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他的好友 张强同样没有想到,“教训”一下情敌居然惹出一连串麻烦。

  今年刚满20岁的张乐,是河南省登封市颖阳镇的一名农民。2007年5月11日下午,当他接到同村朋友张强的 一个求助电话后,禁不住热血沸腾,二话没说就答应为其打抱不平。

  原来,2007年初,张强暗自迷恋上本镇一位名叫小花的姑娘,但苦于自家经济条件有限,唯恐对方看不起自己, 所以一直未敢正面表白。不久之后,听说小花和邻镇青年李伟建立了恋爱关系,张强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曾多次找到李伟,要 求其不要“横刀夺爱”,可年富力强的李伟根本不吃他这一套。无可奈何之下,张强决定找人教训李伟一番。

  早在几年前,张强与张乐便因经常在一起玩耍成为好友,现在自己遇到了麻烦,张强首先想到找张乐帮忙。但张强深 知,光靠自己和张乐两个人的力量,对付人高马大的李伟,显然没有胜算的把握。于是,他以自己受了“欺负”为由,打电话 联络了朋友王娇、王龙、王博、范光和崔峰等人,然后同乘一辆面包车,直奔登封市区的一家大酒店。

  在一个包房里,几个人制定了简单的“教训方案”。张强随之给李伟打去电话,以“和解他们之间的怨恨”为由,请 李伟带上小花一同到登封城“作客”。

  今年22岁的李伟,出生于登封市唐庄乡一个农民家庭,自从与小花谈恋爱后,两人有说不完的悄悄话,不想张强竟 然从中“捣乱”,这使他也很愤怒。当天接到张强“邀请”之后,李伟虽然明知这是一个“鸿门宴”,但为了显示自己的“能 力”,让对方激流勇退,他还是叫上小花一同前往。不过,为了以防万一,李伟还是将一把匕首藏在了腰间。

  傍晚,李伟手拉小花进入张强所包的房间。看着室内7名壮汉,李伟暗自担心,庆幸自己带着“武器”而来,所以也 就坦然面对。而看着李伟和小花亲热的模样,心理失衡的张强,则一个劲儿给两人敬酒,想将李伟灌醉后,好好羞辱他一番, 然后再使用暴力,逼迫其将小花“转让”给自己。结果眼看李伟“不上套”,而如果在酒店强行下手,难免“引人注目”,惹 出麻烦。于是他当即决定将李伟诱骗到偏僻的地方,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不听话”的“情敌”。

  当晚23时许,张强与张乐等人以到外面说事为借口,强行将李伟及小花推进室外停放的面包车内,然后拉至三皇寨 景区一山坡上,不由分说将李伟拉下车进行殴打,逼其就范。面对“以一敌七”的局面,李伟本能地进行自救,掏出随身携带 的匕首,向对方挥舞乱刺。接连两声“尖叫”之后,张强和张乐先后中刀。同来帮忙的王娇等人见状赶快驾车将两人送往县城 的一家医院救治。可惜张乐被刺中要害部位,当场死亡。而受轻伤的张强也住进了医院。

  事情闹到了出人命的地步,王娇等人这才想起拨打“110”报警。第二天,李伟因涉嫌犯下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 事拘留,5月26日被正式逮捕。而张强等6人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因而被警方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的处理。

  父母诉斗殴同伙赔偿

  正值青春年华的儿子突然被人刺死,这让张乐的父亲张战和母亲冯玲很难接受。痛哭之后,夫妻俩多次到政法机关诉 冤,要求严惩肇事凶手。

  2007年8月2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刑诉【200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故意伤 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受害人的父母也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被告人李伟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 抚慰金和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7年10月26日下达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李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行 为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此外,被告人李伟也被受害人等人殴打致轻微伤 ,被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故对被告人李伟所犯罪行应当减轻处罚。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张战要求被告人李伟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问题,因其在庭审中已表明不再要求赔 偿,故按其遭受的实际损失73711元计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 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人李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被害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实际情况,被 告人李伟应承担被害方损失的70%为宜。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战和冯玲经济损失5.2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李伟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但是,受害人父母张战和冯玲却又做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举动”。

  张战和冯玲夫妇均已年逾四十,他们辛辛苦苦把儿子张乐抚养长大,本以为今后可以老有所养,不曾想儿子为了帮助 别人却搭上了性命。虽然肇事凶手已赔偿5万多元,但这怎么也弥补不了自己所遭受的精神和经济方面的双重伤害。此前,张 战和冯玲夫妇之所以放弃让肇事凶手赔偿巨额损失的想法,主要是考虑到对方家庭也十分困难,因此也就“得饶人处且饶人” 。然而,被帮助人张强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对张战和冯玲给予过任何“援助行动”,共同参与打架的王娇等人,也是“只同 甘不共苦”,这也让他们痛心不已。

  张战和冯玲夫妇经过深思熟虑后认为,儿子张乐之死,与张强等人有一定的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 是就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8月15日,张战和冯玲夫妇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张强、王娇、王龙、王博、范光和崔峰等6人一并 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6名被告赔偿自己儿子张乐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他们的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这起罕见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官调解令人警醒

  经过一系列庭外调查取证,2008年10月底,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张战和冯玲夫妇坚持认为,儿子张乐之死,其根源在于帮助张强所致,而王娇、王龙、王博、范光和崔 峰等5人也参与了本次斗殴事件,一人遇害,同伙理应担责,因此他们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是张强,更应当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

  对此说法,张强则辩称:“我邀请张乐帮忙不假,但张乐之死系李伟所致,况且事发突然,谁都无法预料,因而我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娇、王龙、王博、范光和崔峰等5人接着辩驳:“我们只是参与了本次斗殴事件,张乐之死与我们毫无关系,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

  面对原、被告各持己见的说辞,主审法官则指出,张强与张乐等人殴打李伟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法中侵犯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类的其中一种违法行为。所谓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其行为方式一般 采取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本案中,张乐是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被李伟致死,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此前已经判令加害人李伟赔偿了 张战和冯玲经济损失,现在二人又状告张强等人赔偿损失,显然于法无据。究其原因是,不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 保护。但需要说明的是,张强作为本次“斗殴事件”的组织者,对张乐之死负有一定的责任。

  经过主审法官的说法明理,张强出于良心发现,主动提出愿意补偿张战和冯玲一些损失。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 最终达成了协议:张强一次性赔偿张战和冯玲现金5000元,双方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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